固定资产确认的单位价值金额标准发生变化,应属于会计政策变更还是会计估计变更?

固定资产确认的单位价值金额标准发生变化,应属于会计估计变更。
现行的《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将固定资产定义为“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有形资产:(一)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二)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固定资产的确认条件为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一)与该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二)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即,会计准则本身并未将“单位价值较高”这一条件纳入固定资产的定义和确认标准的规定中。在实务中,企业规定固定资产入账的最低金额标准,以及在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之间进行区分,主要是基于重要性原则的考虑,即认为单位价值低于某一标准的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的有形资产,其后续计量即使采取简化处理方式,也不会对财务报表整体产生误导性的影响,不至于影响真实、公允列报目标的实现。
因此,如果企业随着规模的扩张,可接受的重要性水平相应提高,导致相应提高固定资产确认的单位价值标准的,应认为属于《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第八条所指的“企业据以进行估计的基础发生了变化,或者由于取得新信息、积累更多经验以及后来的发展变化,可能需要对会计估计进行修订”,即属于会计估计变更,即“由于资产和负债的当前状况及预期经济利益和义务发生了变化,从而对资产或负债的账面价值或者资产的定期消耗金额进行调整”。

《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第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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