坏账准备计提方式的变化是属于会计政策变更还是会计估计变更?

坏账准备计提方法的变化(如由账龄分析法变为个别认定法)导致坏账准备的计提金额发生变更,应属于会计估计变更,而不是会计政策变更。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第二十九章第一节中的相关说明,会计政策变更与会计估计变更的划分基础,应考虑以下因素:
1. 以会计确认是否发生变更作为判断基础;
2. 以计量基础是否发生变更作为判断基础;
3. 以列报项目是否发生变更作为判断基础;
4. 根据会计确认、计量基础和列报项目所选择的、为取得与该项目有关的金额或数值所采用的处理方法,不是会计政策,而是会计估计,其相应的变更是会计估计变更。
总之,在单个会计期间,会计政策决定了财务报表所列报的会计信息和列报方式;会计估计是用来确定与财务报表所列报的会计信息有关的金额和数值。
根据上述规定,变更坏账准备的计提方法是为了更客观地衡量应收账款的可回收性,而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应收账款的可回收性只取决于债务人的信用风险因素,如果采用的估计方法是适当的,则所有估计方法得出的结果应当相同或者大体接近。因此,坏账准备的计提方法应属于会计估计而不是会计政策,其计提方法的变更导致坏账准备金额估计的变化应属于会计估计变更,应采用未来适用法进行衔接处理。

1.《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第8条


2.《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第二十九章第1节

免费领取问答券
关注公众号,免费领取问答券
Load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