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在2020年内对2019年度的企业所得税进行汇算清缴时,补缴了2019年度应缴纳的所得税140多万元,系因2019年度财务报表的批准报出日早于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间所导致,该公司合并报表的所得税费用约1 500万元。企业在下一年度对上一年度的企业所得税进行汇算清缴时发生了多退少补的情形,应如何判断该项多退少补的影响应当计入哪一年度的所得税费用中?

此类问题的考虑思路是:
1. 首先确定其性质是会计估计变更还是前期会计差错。
区分会计估计变更和前期会计差错,是涉及高度主观的专业判断的领域。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第十一条规定,以及《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第二十九章第一节中的相关表述:前期差错,是指由于没有运用或错误运用下列两种信息,而对前期财务报表造成省略或错报:
(1) 编报前期财务报表时预期能够取得并加以考虑的可靠信息;
(2) 前期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时能够取得的可靠信息。
前期差错通常包括计算错误、应用会计政策错误、疏忽或曲解事实以及舞弊产生的影响等。
如果汇算清缴结果不同于当初计提的当期所得税费用的原因是资产负债表日后新发布的税收政策的影响导致,则属于会计估计变更;如果是由于2009年内计算申报所得税时存在对截至2009年12月31日止已发布的相关税务规定的误解、误用、滥用或疏忽、忽略,则属于会计差错。
2. 如果根据上述步骤确定应属于会计差错的,则根据重要性原则确定是否属于重大前期差错,是否需追溯重述前期报表。
企业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第二十九章第四节中的上述指引判断相关的会计差错是否构成重要前期会计差错,据此确定有无必要采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所规定的追溯重述法予以更正,还是可以把更正该差错的影响数反映在差错发现年度的损益中。

《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第1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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