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期结售汇提前平盘汇兑损失部分是否应该全部计入当期? 背景:A公司在2012年7月叙做7笔超远期结售汇业务,A公司对该项结售汇业已经平盘,根据合同约定的结售汇汇率和本金计算,A公司可确定亏损59,634,917.96元。 A公司管理层认为该笔业务亏损可以由叙做远期结售汇业务衍生的其他业务所产生的收益弥补,因此将因叙做超远期结售汇业务产生的亏损59,634,917.96元在合同期间内摊销(2012年8月至2015年7月),摊销采取直线法,每月计入汇兑损益: 借:汇兑损益 贷:预计负债 截至2012年12月31日,A公司该笔业务确认损益金额为800万元,尚有5,000万元损失未在报表内进行确认。
本案例需要分析A公司的该类超远期结售汇业务与由其衍生的其他业务是否是一揽子交易。
从“背景”资料的描述和提供的相关信息看,未发现A公司是将该等超远期结售汇交易作为套期工具使用,也未发现该类交易可以与由其衍生的其他业务作为一揽子交易。故我们认为该类远期结售汇交易属于衍生工具,即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者金融负债。因此我们理解,A公司对这些超远期结售汇交易应当是作为一般性的衍生工具进行会计处理的,即期末采用公允价值计量其浮动盈亏,其变动(浮动盈亏)计入当期损益。
超远期结售汇的平盘属于对金融资产/负债的终止确认。无论该等超远期结售汇交易在平盘前对A公司而言属于金融资产还是金融负债,其终止确认的损益均应一次性计入当期损益,不得递延到以后期间。这一点在2006版和2017版金融工具准则下是一致的。
我们理解,A公司管理层认为“该笔业务亏损可以由叙做远期结售汇业务衍生的其他业务所产生的收益弥补”是从商业角度说明选择在现时对该交易进行平盘的理由,即把该等超远期结售汇业务和其他衍生业务作为一个整体看,仍是盈利的。我们不排除从商业角度,各笔业务的取得之间会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和关联关系,即因为承接了业务A,所以带来了后续业务B,而公司内部对业务的盈亏可能是把所有相关联的业务看作一个整体进行考核的。但是,由于A公司在会计处理中是将各笔业务各自作为独立的业务进行会计处理,从会计处理角度并未体现出各业务之间的联系,并未把各笔业务作为互相关联的一揽子交易看待(事实上也不是一揽子交易),因此依据会计准则的上述规定,超远期结售汇交易的平盘损失应当一次性计入2012年度的损益,不能为了和以后相关衍生业务的可能盈利“配比”而递延到以后期间,将损失予以递延的做法在会计准则层面是没有依据的。
另一方面,如果有证据表明各项业务之间的联系符合前述“一揽子交易”特征或者符合前述“合并为一项金融工具处理”的条件的,则A公司将其作为该金融交易成本或对实际利率的调整项,我们认为在会计处理上是可以接受的,但应当采用更为系统、合理的摊销方式(直线法在很多情况下并不是最合理的摊销方法)。具体而言,至少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 目前的超远期结售汇业务与后续业务是同时谈判达成的、互为前提和条件,两者在金额、期限等条款方面存在直接对应关系;各项合同同时成立,其效力互相关联。
2. 交易各方均无权单独提前终止该项远期结售汇协议或解除后续业务合同。
3. A公司及其所属集团的其他成员企业未就上述交易向客户及/或其他交易对手方达成其他协议或安排。
4. A公司承担当前已结算业务的亏损是为了获取后续关联业务的收益,且后续关联业务的收益足以弥补目前已结算业务的亏损。
1.《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
2.《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