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可以运用套期会计方法,则应当作为公允价值套期还是现金流量套期更为合适?如果公司同时存在对存货确定承诺(有合约)的套期和预期交易(无合约)的套期,是否可以同时分类为“现金流量套期”和“公允价值套期”? 背景:A公司为规避现货市场价格风险,配合主业经营,对长期经营的某种大宗商品通过在期货交易所进行反向期货交易(与现货交易方向相反)的方式进行套期保值。 为进一步强化期货业务的监管,有效规避风险,A公司在原期货暂行办法的基础上,于2009年重新出台了《A公司期货业务管理办法》,新办法再次强调期货业务仅限于公司

现金流量套期和公允价值套期的最主要区分标准,是套期关系指定前的被套期项目所面临的主要是未来的现金流量变动风险还是被套期项目本身的公允价值变动风险。因此,应根据具体情况分别予以考虑,不能笼统地将全部套期关系均认定为现金流量套期或者均认定为公允价值套期,例如(以下案例均假定以本位币交易,不考虑外汇风险。对确定承诺的外汇风险进行的套期,企业可以作为现金流量套期或公允价值套期):
1. 对于企业目前持有的存货,如果没有确定的未来以固定价格销售的承诺,则如果以期货交易方式对冲其风险的,所对冲的风险主要是公允价值变动风险,此时适合于认定为公允价值套期;
2. 对于企业目前持有的存货,已有确定销售承诺(未来约定以固定价格销售的承诺),则未来现金流量已经确定,不存在重大风险,所对冲的风险主要是未来的公允价值风险(交割时的现货价格不同于目前签订的远期销售合同约定价格),此时适合于认定为公允价值套期;
3. 对于企业未来以固定价格购入固定数量存货的确定承诺,则未来现金流量已经确定,不存在重大风险,所对冲的风险主要是未来的公允价值风险(交割时的现货价格不同于目前签订的远期采购合同约定价格),此时适合于认定为公允价值套期;
4. 对于企业未来按照实际交易时的市场价格购入存货的承诺,因为企业目前并未实际持有这些存货,不承担公允价值变动风险,企业面临的主要为未来现金流量变动风险,因此适合于认定为现金流量套期。
上述举例的分类仅为大概的分类,仅是为了说明基本原则。实务中对非金融项目的套期确实有时是难以区分的,也存在可以选择作为现金流量套期或公允价值套期的情况。但套期会计本身就是一种平衡各期间损益影响的会计方法,在符合套期会计应用条件并运用套期会计方法的情况下,不同方法选择对各期损益应无重大影响。

《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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