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与证券公司签署场外衍生品协议,事实上锁定了所回购的用于员工激励的股份的回购价格,其是否适用套期会计,能否以锁定的价格借记“库存股”? 背景:A上市公司拟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等员工激励机制。其中,员工激励机制的股票来源涉及二级市场回购股票。A公司拟通过衍生品交易配合实施以锁定该等回购股份的价格。即: 由A公司与某证券公司B签署场外衍生品协议,由B公司交易台按照约定的价格和规模进行自主操作(购入的股票属于B公司),并定期与A公司进行股份交割。具体操作上,B公司会在与A公司签署衍生品协议后,按照自身的风险管理模型进行股票买入操作,并在每个月的指定日期进行交割,届时由A公司的授权人员通过A公司在B公司下属证券营业部开立的回购专用账户,并使用B公司提供的算法交易系统进行下单买入(即形式上A公司仍是通过回购账户在二级市场上买入股票),实际买入价格和B公司衍生品协议约定的买入价格之间的差异,由B公司进行现金补足,现金部分直接支付到A公司回购账户关联的资金账户。通过安排,A公司事实上锁定了股份回购价格。 A公司与B公司签署了《中国证券期货市场衍生品交易主协议》、《中国证券期货市场衍生品交易主协议补充协议》、《场外衍生品交易履约保障协议》、《场外期权交易确认书》、《收益互换交易确认书》等。在这些衍生品交易系列协议中,标的资产为A公司的股票,约定了股票回购数量、具体的回购价格及交易安排等要素。 另外,双方签订了《衍生品交易方案设计服务协议》,在协议中对服务内容的提法是“B公司为A公司就本次项目涉及的与股份回购相关的衍生品交易提供方案设计服务”,并列示了回购交易安排的主要条款,即表明A公司的股份回购与衍生品交易协议是一揽子交易,同属于一个完整交易事项的一部分。

本案例可分为以下两层进行考虑:
第一层:能否将回购股份和衍生品合同作为一项混合合同处理,从而将其作为一个以固定价格回购股份的合同?
意见:不能。应作为回购股份合同、单独的衍生品合同分别处理。
本案例中,A公司的股票回购的交易对手方是所回购股票的原持有人(二级市场上的卖家),而锁价的衍生品系列协议的交易对手方是B证券公司。该衍生品系列合同应作为一项单独的衍生金融工具进行会计处理,不能将其作为回购股份的组成部分。
第二层考虑:回购股份、单独的衍生品合同(作为单独的金融工具)是否可以适用套期会计,从而使得所回购股份的价格波动与衍生品公允价值变动的金额同时反映、以净额列示?
意见:不能。回购股份合同不符合作为被套期项目的条件,因此不能适用套期会计。
本案例中,由于A公司回购的自身股份是计入“库存股”项目,该项目属于A公司自身的权益类项目,以取得成本计量,后续不会因公允价值变动而调整,因此在当期或以后期间均不会影响企业的损益或其他综合收益。即使考虑股份支付费用,需注意的是,计入到损益中的股份支付费用是授予日的股份公允价值与授予价格之差,与A公司的回购价格之间也无联系。综上,该“库存股”或拟取得的“库存股”不符合作为被套期项目的条件,相应地,该交易也不能适用套期会计。

1.《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2.《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第9条
3.《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第24号——套期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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