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收票据贴现利息能否在贴现期间进行分摊,分期计入损益,还是在贴现时点一次性计入损益?

1、如果相应的应收票据贴现时,由于被贴现的应收票据系由信誉较好的大型上市商业银行开具的银行承兑汇票等原因,实际信用风险可以忽略不计,因而在贴现时就直接终止确认相关的应收票据,而未确认为短期借款的,则被贴现应收票据的账面价值和所收到的贴现款项之间的差额的性质属于金融资产的终止确认损益,而不是债务的利息。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2017年修订)》第十四条规定:“金融资产转移整体满足终止确认条件的,应当将下列两项金额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一)被转移金融资产在终止确认日的账面价值。(二)因转移金融资产而收到的对价,与原直接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公允价值变动累计 额中对应终止确认部分的金额(涉及转移的金融资产为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十八条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的情形)之和”,即此时应把该差额于贴现时(即应收票据终止确认时)一次性计入当期损益(同时涉及到以前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部分也应转入当期损益),不能在后续的票据剩余期限内按月分摊。
同时,应注意的是,当企业管理该类应收票据的业务模式是既以持有收取现金流量为目的又以出售为目的(贴现或背书等方式)的,不应继续列于“应收票据”,而应调整至“应收款项融资”。
2、如果相应的应收票据贴现时,未终止确认应收票据,而是按实际收到的贴现款净额确认为一项短期借款(即以应收票据为质押的短期借款)的,则被贴现应收票据的账面价值和所收到的贴现款项之间的差额的性质属于金融负债初始确认金额的组成部分(相当于折价),该项金融负债后续应以摊余成本计量。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17年修订)》的相关规定,对该折价金额应当在后续的金融负债存续期内(即贴现日到票据原到期日期间)按实际利率法分摊,确认为各期的利息支出(由于影响金额较小,期限较短,实务中一般简化为直线法分摊)。即此时将该差额按月分摊计入各月份的“财务费用——利息支出”是恰当的做法。

《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第十四条、第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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