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为员工购房提供低息或无息贷款如何处理?

企业提供给员工的购房贷款显然属于《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17年修订)》所规定的金融资产,若为无息或固定的低息贷款,则其合同现金流量特征也符合一项仅为对本金及基于未偿付本金的利息支付的安排。在此情况下,需要考虑管理层管理该类贷款的业务模式,是以持有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的、或兼有持有和出售的目的或仅以出售为目的。通常情况下,企业提供给员工该优惠贷款,其目的是通过长期的合同安排持续向员工让利以激励员工、留住人才。由于企业同时与员工之间有雇佣关系,因此对企业而言,该贷款金额有未来发放的员工工资(或获取的员工服务)作为收回保证,对该企业而言,贷款面临的债务人(即员工个人)的信用风险相对较低;但是若其他方取得该贷款,则其面临的债务人的信用风险相比员工任职所在企业要高得多。即,该情形会导致企业若转让对员工的优惠贷款是不经济的。其次,由于对职工的贷款并不存在一个活跃市场,因此假定企业拟转让该等贷款时,受让方取得该等贷款也并不存在一个活跃的交易市场,因此转让方通常并不能转移该贷款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即使企业将该贷款转让也难以符合终止确认该贷款的条件。综上,企业管理层管理该贷款很可能是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在此情况下,该贷款应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进行计量的金融资产。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17年修订)》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应按发放日的公允价值进行初始计量,该公允价值等于合同约定的未来现金流量按照市场上同等条件、同等期限的房贷利率折现到发放日的现值。该公允价值与发放金额(名义本金)之间的差额,属于企业为员工提供的薪酬;同时按照前述确定的实际折现率对该贷款进行后续计量。
在考虑该等贷款的预期信用损失时,由于债务人为企业职工的特殊身份,应将该等贷款至少单独作为一个组合进行考虑。
实务中并不排除企业管理层是以兼有持有和出售的目的或仅以出售为目的而发放该等贷款的可能。在这些极其特殊的情况下,应采取估值技术确定该贷款的公允价值,发放日的公允价值与发放金额之间的差额,属于企业为员工提供的薪酬;同时企业对该等贷款在后续期间以公允价值进行计量,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或当期损益。无论企业对贷款形成的金融资产如何分类,贷款发放日的公允价值与发放金额之间的差额形成职工薪酬的部分,应根据企业与职工的合同安排,一次或分期确认为职工薪酬费用。若合同要求贷款存续期间职工须在公司任职,或贷款存续期间职工离职时不再享受无息或低息优惠,表明企业提供的息差是主要以获取职工在未来贷款存续期间的服务为目的,则相关薪酬应在贷款存续期间分期确认为职工薪酬费用;若没有前述约束条款,贷款发放后无论员工继续任职或选择离职,均可继续享受该优惠贷款,则该薪酬应一次计入贷款发放当期的职工薪酬费用。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三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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