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采用附追索权方式出售金融资产,或将持有的金融资产背书转让,是否应当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

应当终止确认。企业对采用附追索权方式出售的金融资产,或将持有的金融资产背书转让,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的规定,确定该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是否已经转移。企业已将该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转入方的,应当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保留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的,不应当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既没有转移也没有保留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的,应当继续判断企业是否对该资产保留了控制,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即,判断金融资产是否终止确认的条件明确为“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是否已经转移”。即使采用附追索权方式出售的金融资产,如果经过判断企业已将该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转入方的,仍旧应当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

1.《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5号》


2.《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第5条


3.《关于切实做好2010年年报编制、披露和审计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证监会公告〔2010〕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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