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证监会有关要求,通过资产管理计划增持上市公司股票,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背景:A公司2015年年初持有B上市公司16.718%的股权,因在B上市公司派驻了董事、监事及高管,A公司认为其对B公司具有重大影响,采用权益法核算对B公司的股权投资。根据证监会的有关要求,A公司及其董事长拟于2015年7月9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上市公司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本公司股票相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5]51号)有关规定增持B公司股票。A公司拟以自有资金不低于2,512万元人民币通过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定向资产管理等方式购买B公司股票,其董事长拟以自有资金不低于1.6 万元人民币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系统在二级市场购买B公司股票,上述增持自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后6个月内不减持。
根据背景资料所述信息,“A公司拟以自有资金不低于2,512万元人民币通过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定向资产管理等方式购买B公司股票”,A公司所持有的股票并非通常意义上的以财务投资为目的的理财产品,其为增持B公司股票之目的而通过证券公司、基金公司、信托公司、资产管理公司等机构设立的资产管理计划来实施,该类资产管理计划是其所控制的结构化主体,该等结构化主体应纳入A公司的合并报表范围。在该结构化主体自身的财务报表中,《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17年修订),需要根据管理层管理该股票的业务模式确定其金融资产分类。对于非交易性的权益工具投资,管理层可以在初始确认时将其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否则,管理层应将该权益工具投资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但是,在A公司的合并报表层面,由于其原本就能够对B公司施加重大影响,采用权益法核算,因此实质上属于增持联营企业股权,应在合并报表层面将通过结构化主体所持有的B公司股权也作为其对联营企业股权投资的一部分,采用权益法核算,具体会计处理如下:投资方因增加投资等原因对被投资单位的持股比例增加,但被投资单位仍然是投资方的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时,投资方应当按照新的持股比例对股权投资继续采用权益法进行核算。在新增投资日,如果新增投资成本大于按新增持股比例计算的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于新增投资日的公允价值份额,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成本;如果新增投资成本小于按新增持股比例计算的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于新增投资日的公允价值份额,应按该差额,调整长期股权投资成本和营业外收入。在A公司的个别报表层面,其对该结构化主体具有控制权,对该项结构化主体的投资可根据预计持有期限,在“其他流动资产”或“其他非流动资产”中列报,并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由于在2015年7月该项投资开始时,这部分股权投资退出的相关政策尚不明确,在无法确定预计持有期限的情况下,建议作为“其他非流动资产”列报更为恰当。
1.《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16条
2.《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