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为A+H股公司,于2018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2019年4月30日,财政部发布《关于修订印发2019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号),确定了新的报表格式,其中,资产负债表增加了“应收款项融资”项目,该项目反映资产负债表日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应收票据和应收账款等。对于拟转让的应收账款及拟背书或贴现的汇票将列报为应收款项融资。在实务中,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是以在报表日已签订了相关合同判断还是以管理层对金融资产持有意图的声明或审批判断。对业务模式的判断应获取何种依据?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17年修订)应用指南》规定:“企业的业务模式并非企业自愿指定,而是一种客观事实,通常可以从企业为实现其目标而开展的特定活动中得以反映。企业应当考虑在业务模式评估日可获得的所有相关证据,包括企业评价和向关键管理人员报告金融资产业绩的方式、影响金融资产业绩的风险及其管理方式以及相关业务管理人员获得报酬的方式等。”
如上所述,企业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是一种“客观事实”,而不是一种意图。实务中想了解该“客观事实”是否为“既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又以出售金融资产为目标”,需要结合企业以往管理该金融资产的实际方式进行分析,例如:企业有关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的管理政策中,是否明确为满足日常流动性需求可将其出售;企业以往是否经常存在将满足某些条件的应收账款或应收票据进行出售或贴现。即:根据企业以往的实际情况,出售应收账款、应收票据贴现是否已经属于经常性的行为,并非是在特殊情况(如资金紧缺)下的特殊行为。此时方可认定企业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是“既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又以出售金融资产为目标”。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2022-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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