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公司对于客户长期存放且期末未支取的通知存款是否应该按权责发生制预提利息支出? 背景:通知存款是一种不约定存期、支取时需提前通知银行、约定支取日期和金额方能支取的存款。A财务公司业务系统一般在企业支出通知存款时,才为其结算存款期间的利息,企业尚未提取通知存款时,年末也不为其结算利息。A财务公司认为,通知存款账面期末根据人民银行颁布的《通知存款管理办法》不能确定利息支出,应该客户提取或支用通知存款时(如七天通知提取)利随本清时,才计入利息支出中。

应该按权责发生制预提利息支出。财务公司开办通知存款业务的目的,并非是为了近期内出售或回购,也不属于进行集中管理的可辨认金融工具组合的一部分(且有客观证据表明企业近期采用短期获利方式对该组合进行管理),也不属于衍生工具。因此,该项金融负债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17年修订)》第二十一条规定,应当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负债。根据该准则第三十六条规定,该类金融负债应当按照摊余成本进行后续计量。期末摊余成本计量应按照该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实际利率法确定,即金融负债的计量金额中应当包含自起始日到资产负债表日为止按实际利率法计提的利息(在本案例中,通知存款的实际利率等于约定的票面利率)。
至于《通知存款管理办法》规定的按活期利率计息的情形,均是由于存款人的行为所导致,这些情况是否发生完全处于存款人的控制之下,也只有在发生了这些情况之后,才能免除财务公司就约定利率和活期利率之间的利差支付利息的责任。正常情况下,财务公司所负有的合同义务是按照通知存款的约定利率支付利息,因此按照约定利率和占用资金的天数计提利息支出并计入当期损益是恰当的。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二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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