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本年对长期挂账的其他应付款进行清理,拟核销计入当期“营业外收入”。律师针对此部分拟核销款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说明该类款项“表面审查,已过诉讼时效”。企业在何种情况下才能核销长期挂账的负债?

视情况而定。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17年修订)》第十二条规定:“金融负债(或其一部分)的现时义务已经解除的,企业应当终止确认该金融负债(或该部分金融负债)”。因此,能否终止确认金融负债,主要看其现时义务是否已经解除,即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企业已不能被要求承担无条件地支付特定金额款项的偿还责任。
鉴于不恰当地转销负债将导致负债低估,因此基于谨慎的考虑,对于债务确认为“无需支付”及其转销,一般采用从严把握的原则。鉴于“已过诉讼时效”并不表明相关负债的实体性义务的解除(民法对实体性权利的保护年限为20年),仅仅表明对方丧失了“胜诉权”,即通过司法途径追讨该笔款项的权利,因此不能仅仅依据“已过诉讼时效”判断相关的现时义务已被解除。一般情况下,只有当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才能认为“现时义务已解除”:
(1)债权人已经关闭、注销,或者作为债权人的自然人已死亡,且无人承继该项债权;
(2)债权人明确声明放弃该项债权。
因此,公司管理层应对这些长期挂账的应付款项进行清理,确定其债权人是否存在上述两种情况之一,如果是,则可以将相应负债予以转销(但其转销影响应计入上述情况发生年度的损益);如果不是,则相关的负债应当继续挂账核算。
即使针对诉讼时效问题,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意见书也是附有条件的,即“表面审查,已过诉讼时效”,基于时效的接续有多种方法,时效一旦接续,公司仍应支付相应的款项,故即使依据律师的法律意见书也不能认定诉讼时效已经终止。并且如前所述,仅仅依据诉讼时效已过,不能认为现时义务即已解除,即不能认定为核销应付款项的充分理由。企业作为债务人,只有在取得对方的确认函,已死亡证明、已注销证明,或对方放弃该项债权的声明,或者相关债务重组协议时才可终止确认相关负债并结转损益。总之,如前所述,对负债的核销问题应从严把握,在排除当初的负债确认属于前期会计差错的情形下,对于长期挂账的应付款项,应当在符合上述所指两项条件之一时方可转销。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十二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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