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方承租人以200万元现金将一座建筑物 (固定资产)出售给非关联方的买方出租人。出售时建筑物的公允价值为180万元;交易前的即时账面价值为100万元。与此同时,卖方承租人与买方出租人签订了使用建筑物18年的合同,每年年底向其支付12万元租金。租赁内含利率为4.5%,计算的年度付款额的现值为1 459 200元。卖方承租人评估,将资产转让给买方出租人符合新收入准则中收入确认的条件。买方出租人将取得的建筑物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经评估,将资产出租给卖方承租人应被分类为经营租赁。承租人和出租人应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承租人的会计处理:
(1) 融资交易。由于合同对价(200万元)超过了该建筑物的公允价值(180万元),该协议包含融资交易:
借:货币资金 200 000
贷:金融负债 200 000
(2) 售后租回。卖方承租人按照与租回获得的使用权有关的资产之前的账面价值的比例计量由租回带来的使用权资产。
将年度付款额的现值(1 459 200元)减去卖方承租人融资额部分(20万元)=1 259 200元,计算的应保留的使用权资产账面价值为:
1 259 200=1 800 000×1 000 000=699 555(元)
卖方承租人仅对转让至买方出租人的权利确认相关的利得,计算方法如下:
①出售该建筑物的总利得为80万元(公允价值1 800 000 元减去账面价值1000 000元)
② 卖方承租人保留的该建筑物使用权相关的利得(未转移,不能确认):
800 000×1 259 200÷1 800 000=559 645(元)
③转让至买方出租人的权利相关的利得(已实现,确认该部分利得):
800 000×(1 800 000-1 259 200)÷1 800 000=240 355(元)
在租赁期开始日,卖方承租人对该交易的会计处理如下:
借:货币资金 1 800 000
使用权资产 699 555
贷:固定资产(建筑物) 1 000 000
租赁负债 1 259 200
资产处置收益 240 355
出租人的会计处理:
(1)融资交易。由于合同对价(200万元)超过了该建筑物的公允价值(180万元),该协议除取得固定资产外还包含融资交易:
借:固定资产 1 800 000
金融资产 200 000
贷:货币资金 2 000 000
(2)经营租赁。租赁期内每期收取租金的名义金额为12万元,但其中一部分实际是收回提供融资的本息,剩余部分才是租金的收取。因此:
①每期收回的融资本息为 200 000 ÷(P/A,4.5%,18)= 16 447.38(元)
②每期收回的实质属于租金的部分为:
120 000 - 16 447.38 = 103 552.62(元),出租人在租赁期内每期应确认103 552.62元租赁收入。

《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第51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