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经营租赁交易中,如果租金采用的是分成模式,出租人又提供免租期时,双方应如何确定免租期的租赁成本和租赁收入?

对于采用分成模式支付的租金,例如基于公司使用租赁资产所生产产品的销售额的一定比例、或基于该类产品的毛利的一定比例计算支付的租金,则不需纳入租赁负债考虑,应在发生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2018年修订)》第二十一条规定,承租人应当参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有关折旧规定,对使用权资产计提折旧。而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十七条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0号——关于以使用固定资产产生的收入为基础的折旧方法》规定,使用权资产的折旧方法应当取决于与该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消耗方式。我们理解,租赁合同所约定的“每年固定的租金增长率或者递增额”只是说明租金的支付方式(各笔租金的支付时间和金额),而并不能证明与该使用权资产相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消耗方式也是如此。因此,仅仅依据逐期递增的租金支付安排,并不能成为对使用权资产采用直线法(年限平均法)以外的折旧方法的恰当理由。
合同存在免租期的情况下,不可否认的是,免租期依然是承租人使用该标的资产的受益期间,因此,承租人应当按照包含免租期在内的租赁期间计提使用权资产的折旧,同时,租赁负债在免租期内也应按照实际的折现率计算应分摊的利息支出。出租人应将纳入租赁付款额的款项在包含免租期的租赁期间按照直线法或其他系统、合理的方法分摊每期的租赁收入。

1.《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第21条


2.《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14条、第17条


3.《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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