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于2011年12月与B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租赁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合同约定:(1)A公司将账面价值为38 708.45万元的固定资产转让给B租赁公司,转让价格即为账面价值38 708.45万元;同时A公司于起租日一次性支付首期租金8 708.45万元,B租赁公司直接向A公司支付30 000万元后,视为B租赁公司完全履行了合同约定的设备购买价款支付义务,同时A公司也完全履行了首期租金支付义务。(2)租赁期为5年,起租日为B租赁公司实际支付租赁设备转让价款之日,每期租金支付方式为等额后付,名义参考年租赁费率为3-5年期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每季度支付租金 1 790.82万元)。(3)A公司于起租日前一次性支付手续费1 200万元。(4)A公司于起租日前一次性支付租赁保证金3 000万元,保证金不计利息,A公司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发生违约事件,B租赁公司有权用租赁保证金按以下顺序抵扣:①应付的违约金,②其他费用,③欠付租金。如果A公司未按要求补足保证金,B租赁公司有权使用A公司其后每次支付的租金优先补足保证金;如A公司在合同履行期间没有发生任何违约事项,租赁保证金用于冲抵最后一期或几期租金相应的金额。(5)租赁期届满,租赁设备的名义货价为1万元,A公司按时履行完毕合同项下所有债务后(包括但不限于租金、租赁设备名义货价、其他应付款项等),租赁设备所有权转让给A公司。A公司在起租日前,用银行存款支付B租赁公司手续费1 200万元、保证金3 000万元,并于2011年12月15日收到B租赁公司支付的30 000.00万元设备转让款(已扣除首期租金8 708.45万元),A公司于每季末月15日支付租金1 790.82万元。涉及保证金及手续费的售后租回构成融资租赁交易,应如何进行确认和计量?

对于售后租回交易,卖方兼承租人首先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年修订)》的规定,评估确定售后租回交易中的资产转让是否属于销售。
在本案例中,资产的销售价格以A公司的账面价值,双方并不关心该资产的公允价值、租赁费率参考同期贷款利率而确定,租赁期满后A公司仅需1万元名义金额即可取得资产的所有权等,种种迹象表明B金融租赁公司作为购买方兼出租方,其并未取得该资产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在标的资产仍是由A公司控制使用、客户并未实物占有该资产的情况下,我们理解,该资产的转让不属于销售。A公司应当继续确认被转让资产,同时确认一项与转让收入等额的金融负债,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对该金融负债进行会计处理。购买方兼出租方虽然名义上取得该资产的法定所有权,但其意图仍是基于标的资产而向提供的资金本息的收回提供担保。
因此,在2018年修订后的租赁准则下,其处理原则与修订前的处理原则基本一致,此处从略。但涉及到具体核算和列报时,所使用的会计科目有所不同(相应的报表列报项目也不同)。具体而言,A公司的处理应为:
借:银行存款 25 800
租赁负债——未确认融资费用 8 209.57
长期应收款——保证金 3 000
贷:未实现融资收益 1 192.17
租赁负债——租赁付款额 35 817.40

1.《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38条


2.《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33条


3.《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第5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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