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本年新增两笔售后融资租回业务,第一笔融资4亿元,其会计核算和以前年度同类业务一样,分出售和租回两步进行账务处理,合同约定起租日资产转移至提供资金方,公司每期支付租金,租赁期满支付最后一笔租金后,出租方(资金提供方)以名义金额1元将资产转让给A公司;本年新增的第二笔融资租赁金额2亿元(2年期)比较特殊,与上述业务存在如下不同:合同约定租赁期内A公司按照年利率6%支付利息,待租赁期满时归还租赁成本2亿元和最后一笔利息。A公司对第二笔租赁业务的会计核算和列报:将对应的固定资产、折旧、累计减值(即前述有形资产)从自有资产重分类到融资租入资产等项目核算,同时在长期应付款核算原始融入资金(租赁成本)2亿元,因其租赁期内仅支付利息,所以不确认未确认融资费用,按照合同约定的计息方式支付租金。A公司对两项售后融资回租业务采用不同的核算方法是否正确?

A公司两项交易从形式上看均属于“售后租回交易”,在会计处理时应首先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年修订)》的规定,评估确定售后租回交易中的资产转让是否属于销售。基于评估结果,进而采用不同的处理。即,一旦“资产转让是否属于销售”的判断作出,即只能采用与该判断对应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会计处理,不再存在选择会计政策的空间。
在本案例中,第一笔融资4亿元,由于约定租赁期满出租方(资金提供方)以名义金额1元将资产转让给A公司;表明购买方(出租方)并未取得该资产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在标的资产仍是由A公司控制使用、客户(买方兼出租方)并未实物占有该资产的情况下,我们理解,很可能该资产的转让不属于销售。A公司应当继续确认被转让资产,同时确认一项与转让收入等额的金融负债,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对该金融负债进行会计处理。在某些情况下,若有证据表明售后租回交易中的资产转让属于销售的(本案例这种可能性极小),A公司应当按原资产账面价值中与租回获得的使用权有关的部分,计量售后租回所形成的使用权资产,并仅就转让至出租人的权利确认相关利得或损失。
第二笔融资租赁金额2亿元(2年期)由于合同约定租赁期满时归还租赁成本2亿元和最后一笔利息,同样也表明购买方(出租方)并未取得该资产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购买方即使取得该资产的法定所有权,但其意图仍是基于标的资产而向提供的资金本息的收回提供担保。因此,该标的资产的转让不构成销售。A公司不在账面上体现标的资产的出售,把所获得的融资作为一项金融负债列报,后续期间按照实际利率法以摊余成本对该金融负债进行后续计量,确认利息支出。

1.《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38条


2.《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第35条


3.《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3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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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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