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18年修订后的租赁准则下,售后租回交易中的资产转让不属于销售的情况下,卖方兼承租人支付的手续费,应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2018年修订)》第五章“售后租回交易”的规定,卖方兼承租人首先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年修订)》的规定,评估确定售后租回交易中的资产转让是否属于销售。基于评估结果,进而采用不同的处理。
1. 若售后租回交易中的资产转让不属于销售的,卖方兼承租人应当继续确认被转让资产,同时确认一项与转让收入等额的金融负债,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对该金融负债进行会计处理。由于该金融负债通常由承租人在未来租赁期间内以支付租金的方式偿还,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17年修订)》的要求通常应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负债;根据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所发生的手续费作为交易费用,应当计入该金融负债的初始确认金额。即,该手续费减少了金融负债的初始计量金额,加大了未来应当在租赁期内按照实际利率法摊销,计入各期的利息支出。
2. 若售后租回交易中的资产转让属于销售的,承租人应当按原资产账面价值中与租回获得的使用权有关的部分,计量售后租回所形成的使用权资产,并仅就转让至出租人的权利确认相关利得或损失。
我们理解,《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2018年修订)》第十六条规定的使用权资产成本“应当包括承租人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仅适用于普通的租赁业务。对于售后租回交易而言:
1. 如果售后租回交易中的资产转让不属于销售,则由于此时“承租人应当继续确认被转让资产,同时确认一项与转让收入等额的金融负债,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对该金融负债进行会计处理”,即实质上等同于以被转让资产为抵押获得一项借款融资,因此,相关的初始直接费用完全只是与取得该项融资有关,故应计入该项金融负债的初始计量金额中;
2. 如果售后租回交易中的资产转让属于销售,则由于在该交易中同时包含“出售资产”和“租赁”双重属性的行为,即企业实际上是在转移原标的资产的部分风险和报酬的同时以融资的方式取得使用权资产,因此,发生的相关手续费,应考虑其主要是与处置资产相关,还是与融资取得使用权资产相关。若主要与处置资产有关,则计入“固定资产清理”等科目,最终直接计入当期损益;若主要与租赁有关,则计入使用权资产的初始计量金额。在无法准确划分其是更多地与“出售资产”有关还是与“租赁”有关的情况下,可按照转让至出租人的权利、使用权资产分别占标的资产原账面价值的相对比例进行分摊,分别计入当期损益和使用权资产的初始计量金额中。

1.《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第五章、第16条


2.《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38条


3.《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33条

2022-04-27
2022-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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