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企业发生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可享有的所得税抵免优惠,在当年不足抵免时,可结转抵免以后5个纳税年度的金额是否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资产?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条规定:“……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从当年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可在以后五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享受前款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当实际购置并自身实际投入使用前款规定的专用设备;企业购置上述专用设备在五年内转让、出租的,应当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第十五条规定:“企业对于能够结转以后年度的可抵扣亏损和税款抵减,应当以很可能获得用来抵扣可抵扣亏损和税款抵减的未来应纳税所得额为限,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企业对于投资专用设备当期的应纳所得税额不足抵减的,可抵免以后五个纳税年度的税款的部分,应比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中关于确认与可弥补亏损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规定,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1、如果在投资专用设备的年度,企业认为未来抵免期间内将有足够的应纳所得税额形成,且在可预见的未来五年期间该专用设备投入于自身生产经营等使用(预计未来五年期间内不会出租或转让),则在投资年度应确认相关递延所得税资产。此时:
(1)如果专用设备投资当年未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则构成一项会计差错,按重要性原则确定是否需作追溯调整。
(2)如果专用设备投资当年确认了递延所得税资产,但在可抵免的五年内由于行业形势变化等原因预计未来不能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则应当作为会计估计变更,对递延所得税资产余额中变更当年及以后年度预计不能享受抵免利益的部分转销,计入变更当年的所得税费用。
(3)如果专用设备投资当年确认了递延所得税资产,但在可抵免的五年内由于企业的生产经营规划有变,使得企业计划出租或转让该专用设备,则应当作为会计估计变更,对递延所得税资产余额中尚未享受抵免利益的部分转销,同时计提以前年度已抵免应补缴的所得税额,将这两部分同时计入变更当年的所得税费用。
2、如果在投资专用设备的年度,企业认为未来抵免期间内能否有足够的应纳所得税额形成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的,则在投资年度不符合递延所得税资产确认条件。如果未来五个年度内由于行业形势变化等原因预计未来可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则应当作为会计估计变更,把变更当年及以后各年度享受的抵免利益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损益影响反映在变更当年的所得税费用中,而无需追溯调整以前年度。
3、如果在投资专用设备的年度,企业认为未来抵免期间内将有足够的应纳所得税额形成,但根据其生产经营规划,在可预见的未来五年期间该专用设备将很可能用于出租或转让。此时:
(1)如果企业在投资专用设备当年未申报专用设备投资抵免,则按照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未来年度也不得抵免,不涉及到未来抵免或补缴等事项,因此既不涉及递延所得税资产也不涉及递延所得税负债的确认。但由于该处理会使得企业失去享受抵免优惠的机会,因此实务中该情形几乎不会出现。
(2)如果企业在投资专用设备当年申报了专用设备投资抵免,则按照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未来五年内企业将该专有设备用于出租或转让时,应当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企业虽然在当年度享受了抵免优惠,但该抵免金额未来期间很可能需要补缴,该补缴义务应确认为一项递延所得税负债。企业在可抵免期间内出租或转让该专用设备的,借记“递延所得税负债”,贷记“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同时,借记“所得税费用——当期所得税费用”,贷记“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若企业因生产经营计划有变,不再打算出租或转让该专用设备的,则应当作为会计估计变更,把变更当年及以后期间可抵免的所得税部分冲减“递延所得税负债”,同时调整变更当年的所得税费用。
1.《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第15条
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