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通过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取得了B公司的控制权,在合并之前,A公司和B公司分别持有C公司30%的股权,在各自的个别报表中对C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合并日后,A公司自身及通过子公司B合计持有C公司60%的表决权,能够对C公司实施控制。 A公司在合并报表中是否需要对C公司的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的购买日公允价值和计税基础之间的暂时性差异确认递延所得税?

从购买方A公司的合并报表层面考虑,在取得对被购买方B公司控制权的同时,也同时实现了对C公司的合并(通过分步交易实现)。因此,A公司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应当通过对被购买方B公司所持C公司30%股权公允价值的单独评估,将所支付的股权购买价款中相当于C公司30%股权公允价值的金额作为在购买日增持C公司30%股权的交易对价,对C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2014年)》第四十八条关于分步交易实现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规定进行企业合并的处理,包括对购买方A公司原持有的C公司30%股权按照购买日公允价值重新计量,并将重新计量的差额计入损益;再将增持30%的成本和原持有30%股权于购买日的公允价值之和作为购买日确认60%股权的合并成本,按《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的相关规定进行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因此,对C公司各项资产、负债应按其在购买日的公允价值纳入合并报表,并单独计算归属于C公司的商誉,并体现于合并报表中。对C公司的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的购买日公允价值和计税基础之间的暂时性差异,应按《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相关规定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并作为合并财务报表中所确认的商誉或者负商誉的调整因素。

1.《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

2.《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

3.《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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