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确认一组不构成业务的资产或净资产所产生的暂时性差异,能否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或递延所得税资产? 例如,取得被购买方控制权,但被购买方不构成业务时,在购买方的合并财务报表中,能否就所取得的一组资产或净资产的入账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之间的暂时性差异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或递延所得税资产?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第十一条规定:“除下列交易中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负债以外,企业应当确认所有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负债:
(一)商誉的初始确认。
(二)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交易中产生的资产或负债的初始确认:
1、该项交易不是企业合并;
2、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
《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第十三条规定:“企业应当以很可能取得用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确认由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但是,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交易中因资产或负债的初始确认所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不予确认:
(一)该项交易不是企业合并;
(二)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
取得一个或多个不构成“业务”的被购买方的控制权,在购买方的合并财务报表中体现为于购买日对被购买方的各项资产、负债的初始确认,但该交易并不是《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所定义的“企业合并”,并且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因此,购买方不应当在对被购买方的各项资产、负债按其购买日相对公允价值基础进行初始确认和计量时,就其初始计量金额与计税基础之间的暂时性差异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
在初始确认一组不构成业务的资产或净资产时,如果该组资产或净资产的初始计量金额与其计税基础之间存在暂时性差异,但在初始确认该组资产或净资产时并未发生所得税纳税义务的,则不应就该暂时性差异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或递延所得税资产。

《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第11、13条

2022-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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