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否就已计提尚未使用的安全生产费形成的专项储备余额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背景: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财会[2009]8号)第三条规定,高危行业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于计提时计入相关产品的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贷记“专项储备”科目。“专项储备”科目期末余额在资产负债表所有者权益项下单列项目反映。 对于安全生产费的所得税税务处理,原先并无全国统一的政策。实务中各地做法不一,有些税务机关允许企业按照计提数税前扣除,而另一些税务机关则要求在实际发生相关支出时才能按照实际发生的支出金额税前扣除。如果采用前一种做法,则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不存在差异;如果采用后一种做法,则会计上计入损益和税务上税前扣除就可能在不同的年度。

企业不应就已计提尚未使用的安全生产费形成的专项储备余额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的规定,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的一项基本前提是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之间存在暂时性差异。对于递延所得税资产,还应基于谨慎性原则,考虑相关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在可预见的未来是否很可能转回,以及预计转回时是否将有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以实现该项递延所得税资产所包含的抵税利益。
对于专项储备而言,其计提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第三条所确认的费用,并不是本企业对外发生交易的结果,也并未导致企业所有者权益的减少,严格来说并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对“费用”这一会计要素的定义和确认条件,即“费用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发生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减少的、与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出。费用只有在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出从而导致企业资产减少或者负债增加、且经济利益的流出额能够可靠计量时才能予以确认”,所以严格来说专项储备的已计提未使用余额不符合在利润表中确认的条件。

1.《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

2.《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第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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