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依照税法规定需结转以后年度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以下统称广告费),在满足什么条件的前提下,可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背景: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第十三条规定:“企业应当以很可能取得用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确认由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根据上述规定,并结合此类可抵扣暂时性差异项目的特点,对于截至本年度末,根据税法规定需结转以后年度扣除的累计超支广告费,在确保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可就其所导致的暂时性差异影响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1、从企业未来的经营预算和营销战略等因素分析,并结合相关历史经验和行业惯例,有足够的证据表明企业本年度和以前相关年度的广告费支出超过税前扣除限额是一个偶发情况,在可预见的未来不会成为常态。因而截至本年度末需结转以后年度税前扣除的广告费,预计在可预见的未来,将可利用以后年度的广告费税前扣除额度获得税前扣除。
如果预计在可预见的未来,以后每一年度的广告费都将超过各该年度的税前扣除限额,则超支部分将事实上无法获得税前扣除的机会,也就是该暂时性差异在可预见的未来将不能转回,此时不符合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条件。
2、企业根据未来一段时间的广告费支出预算,对截至本年度末为止的累计超支广告费在以后哪一(或哪些)年度可获得税前扣除作出合理的预计,并预计在该等年度内将可产生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
其后的每个年度末,企业应当根据截至该年度末为止获得的最新信息和进展,对上述事项的估计予以重新评价,并在必要时作出修正。如果发现以前年度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已不再符合上述确认条件的,应按《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的相关规定作出恰当的处理。
上述基本原则同时适用于对其他采用“限额扣除,超限额部分结转以后年度”模式扣除的费用性支出中需结转以后年度扣除的部分能否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考虑。

《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

2022-04-27
2022-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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