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方内部未实现损益抵销影响是否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背景:A公司将其持有的某公司的1,166万股股份出售给母公司B公司,双方签订的转让价格15,158万元,交易方式通过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公开拍卖。股权转让工作已于2011年结束,A公司本年度确认投资收益为14,057.18万元。 A公司连续数年亏损,2011年初的可抵扣的亏损达15,000万元,故上述交易事项产生的投资收益由以前年度亏损进行抵扣,A公司不需交纳企业所得税,另一方面由于以前年度连续亏损,根据谨慎性原则,A公司对可抵扣的亏损未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B公司在合并报表层面对上述关联交易产生的投资收益14,057.18万与“长期股权投资-某公司”进行了抵销,同时在合并报表层面确认了递延所得税资产3,514万元,相应冲减“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3,514万元。

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情况下,在B公司合并报表层面就该项内部交易未实现损益的影响,按照B公司的适用税率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3,514万元是合理的:
1. 该项母子公司之间关联交易的作价(15,158万元)是公允的(例如参考了该公司股票的近期市价、大宗交易和产权交易所的成交价格等),不存在被税务机关进行特别纳税调整的风险。
2. B公司具有明确的在可预见的未来出售该股权的意图。
3. 预计未来出售该股权时,B公司个别报表层面可产生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以实现该3,514万元的节税效应。
如果符合上述全部条件,因而在B公司的合并报表层面就该项内部交易未实现损益的影响确认了递延所得税资产,相应抵减了本期的“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的,可以理解为集团进行纳税筹划的成果,即该项集团内部资源转移根据税法规定导致增加了未来该项股权投资对外出售时可在税前扣除的计税基础,从而节约了与缴纳所得税相关的未来现金流出,所以符合确认为资产的条件。
基本原则是:在集团合并报表层面,就已抵销的内部交易未实现损益确认递延所得税时,应依据在该项内部交易中处于买方地位的法人(内部买方)在可预见的未来是否很可能将该项暂时性差异转回(通过资产处置、折旧或摊销、成本结转等),以及能否在可预见的未来产生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确定能否就该项内部交易未实现损益的抵销影响在合并财务报表层面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并且,在计量递延所得税资产/负债时应使用在内部交易中处于买方地位的法人的适用税率。

1.《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

2.《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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