亏损企业其他综合收益是否按扣税后金额列报?

背景:A公司为进行工程建设向银团借款,本金合计约18亿美元,分别以伦敦银行同业拆放利率(Libor)为基础利率的浮动利率进行计息。A公司同时与银行签订了5项利率互换协议,对名义金额为3亿美元的借款以固定利率2.18% 替代6个月 LIBOR为基础的浮动利率;对名义金额为1亿美元的借款以固定率1.93%替代6个月LIBOR为基础的浮动利率;对名义金额为193,200,000美元借款以固定利率1.68%替代6个月LIBOR为基础的浮动利率;对名义金额为2亿美元的借款以固定利率3.93%替代6个月LIBOR为基础的浮动利率; 对名义金额为200,100,000的借款以固定利率1.72%替代6个月LIBOR为基础的浮动利率。
A公司目前亏损,且在可预见的未来不会盈利。
A公司的利率互换账务处理:
借:其他综合收益——套期储备
贷:套期工具——现金流量套期工具——公允价值变动
借:所得税费用
贷:其他综合收益——套期储备
(注:假设此处所有套期损益均为有效,且套期工具的公允价值变动为损失)
解答: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2014年)》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在利润表中列报的是“其他综合收益各项目分别扣除所得税影响后的净额”,即对于其他综合收益(包括现金流量有效套期的损益在内)应按扣除所得税影响后的净额列报。由于本案例中的其他综合收益为负数,因此其所得税影响为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同时贷记其他综合收益。但是另一方面,由于A公司在可预见的未来不会盈利,因此事实上不符合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条件,因此应立即将前一步骤中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予以转销。
即,A公司的处理方式相当于以下两笔分录的结合:
(1)确认其他综合收益的税务影响: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贷:其他综合收益
(2)转销(1)中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第二十一条规定,“企业当期所得税和递延所得税应当作为所得税费用或收益计入当期损益,但不包括下列情况产生的所得税:(一)企业合并;(二)直接在所有者权益中确认的交易或者事项”,该项递延所得税资产虽然是由“直接在所有者权益中确认的交易或者事项”所形成的,但其转销不属于该条所列两种情况中的任何一种,故其转销影响应计入损益:
借: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
以上两笔分录的叠加效果就是:
借: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
贷:其他综合收益
我们理解该做法是符合准则要求的,体现了其他综合收益按税后金额列报的要求。
本案例中的其他综合收益为负数,由此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如果其他综合收益为正数,但预计在可预见的未来不会盈利,该项其他综合收益的转回在未来不会实际导致纳税义务的,则应同时确认与其他综合收益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和与可抵扣亏损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其中递延所得税资产的确认金额以已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负债金额为限),确认该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影响应贷记“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

1.《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第31条
2.《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第21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