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集团合并报表层面,就已抵销的内部交易未实现损益确认递延所得税时,如果在内部交易中处于买方和卖方地位的两个法人的税务待遇(主要是适用税率)不同,则在计算递延所得税资产/负债时应使用哪一方的适用税率?

在集团合并报表层面,就已抵销的内部交易未实现损益确认递延所得税时,如果在内部交易中处于买方和卖方地位的两个法人的税务待遇(主要是适用税率)不同,则在计算递延所得税资产/负债时应使用在内部交易中处于买方地位的法人的适用税率。
这是因为在相关资产对外出售或被耗用时,相关的税务后果将体现于在内部交易中处于买方地位的法人的纳税申报表中。换言之,资产(包括存货和可计提折旧或摊销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在集团内部不同法人之间的转移,将导致相关标的资产的计税基础发生改变(当然,税法明确规定的特殊情况除外,例如财税[2009]59号文规定的免税重组等),新的计税基础将在相关资产对外销售或耗用时,在买方的纳税申报表上予以扣除。

1.《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第9条

2.《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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