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就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所导致的暂时性差异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时,应当关注哪些问题?

企业就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所导致的暂时性差异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时,应当关注以下条件是否同时满足:
1. 该企业预计在未来该项暂时性差异转回时将有盈利(应纳税所得额为正),且预计应纳税所得额将显著超出可能发生的资产损失金额;
2. 企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2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和当地税务机关的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规程的规定,合理确定资产损失相关资料是否完整、真实、有效,在未来这些资产减值准备转化为资产的事实损失(即相关资产减值准备在财务上核销)时,预计企业留存备查的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相关证据可以满足税务规定,相应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若上述两项条件不能全部满足,则企业不应就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所导致的暂时性差异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因此,企业和注册会计师在考虑能否确认与资产减值准备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时,应重点关注以下事项,注意获取相关证据:
1. 合理估计企业与资产减值准备相关的暂时性差异的预计转回时间(即从减值准备这一预计损失转化为事实损失的纳税年度),并结合该企业的未来经营预算等相关资料,合理预测该纳税年度有无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
2. 结合对企业的档案管理制度等内部控制制度的了解,以及审阅企业截至目前已经获取的与该项资产损失相关的证据,合理判断在未来这些资产减值准备转化为资产的事实损失(即相关资产减值准备在财务上核销)时,预计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相关证据可以满足税务规定。在必要时,可提请企业与主管税务机关进行预先沟通,了解税务机关对此的初步态度,合理估计在未来转化为资产的事实损失时,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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