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收到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天保工程)资金,应如何区分其中的政府补助和营业收入成分? 背景:A公司为国有独资公司,主营业务收入为生态公益收入和依赖于生态资源的附属收入,如林下经济收入、旅游康养收入等,自国家启动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天保工程)以来,A公司一直持续享受国家天保工程专项资金的补助,该部分资金分两大类,一类是天然林保护恢复发展资金,主要用于天保工程社会保险补助、天保工程政策性社会文化、全面停止天然林商业采伐补助、生态修复治理补助,另一类是天然林改革发展资金,主要用于森林资源管护支出、国土绿化支出(如良种培育、森林抚育、造林等)。在两类资金中,生态修复治理补助和森林资源管护支出约占总额的50%,政策性社会支出补助资金约占总额的8%。天保资金为中央财政预算资金,每年A公司根据天保资金的收支情况编制事业单位的决算报国家林草局进行汇总。A公司将天保资金全额计入“营业收入”。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要将从政府取得的经济资源确认为营业收入,则需证明以下几点:
1. 该项交易是企业向政府销售商品或者提供劳务的交易,具有商业实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可确认营业收入的一般条件(例如,在新收入准则下,满足其第五条关于“合同成立”的各项判断标准),且拟确认为收入的金额与该等商品或劳务的公允价值相当。
2. 该交易不会导致形成本企业自身的非流动非金融资产,如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公益性生物资产等(换言之,用于购置固定资产或者对应支出列入本企业上达资产成本的财政资金,不应确认为本企业的收入而应作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处理。但是,专门为该项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交易之目的而购置、无其他用途的固定资产除外)
3. 拟确认为收入和成本的金额均应与向政府提供的商品或服务有对应关系不能包含用于富余人员安置(合各种辞退福利)原有资产和设施的拆除报废补偿、不从事该商品或劳务提供的人员的薪酬、政策性社会性支出补助等补偿性质的收入和支出。
建议A公司依据上述原则,并对照天保工程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规定和实际开支使用情况,合理界定天保工程专项资金中可确认为营业收入的金额,及合理划分对应的营业成本金额;对于其余的天保工程专项资金,仍应作为政府补助处理,并将作为补助对象的支出计入相应费用科目。
将全部专项资金均作为营业收入列报是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如果A公司基于某些特殊原因,坚持要求如此处理,则只能将接照该要求编制的报表界定为特殊编制基础的财务报表。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第16号——政府补助》(2018)六(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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