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以土地使用权对外投资,持股40%。该土地原面积17.96万平方米,此次用闲置的2/3土地投资。在递延收益中尚余1,500万元与该部分此次用于对外投资的土地相关的政府补助,是否应结转至当期损益?

在本案例中,A公司以土地使用权对外投资,占被投资企业的40%股权,如无其他特殊因素,对该被投资企业不具有控制权(较大的可能性是构成联营企业),从而也就丧失了对该用作出资的土地使用权的控制权,相应确认该项土地使用权的处置收益。
但另一方面,该交易也构成了以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换取对联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业务。由于交易后,A公司不能控制联营企业,进而不能控制该项土地使用权,即:换入资产的未来现金流量在风险、时间或金额方面与换出资产显著不同,该业务构成了有商业实质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即:对于换出资产,应当在终止确认时,将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也属于投资方与联营企业之间的顺流交易,参照《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第43页“(七)合营方向合营企业投出非货币性资产产生损益的处理”部分的规定,“合营方转移了与投出非货币性资产所有权有关的重大风险和报酬并且投出资产留给合营企业使用,应在该项交易中确认归属于合营企业其他合营方的利得和损失”。即,在个别报表层面对该联营企业进行权益法核算,以及合并报表层面进行权益法调整时,实际上仅可确认对应于其他股东所持该联营企业股权的这部分(60%)的收益。
由于递延收益的结转模式需与相关资产的处置和处置损益确认的模式相对应,因此我们建议的处理方法为:
1. 将该1,500万元递延收益的60%,即900万元,视作与已确认的资产处置损益相对应,转入当期其他收益。
2. 将该1,500万元递延收益的剩余40%,即600万元,继续保留在“递延收益”中,将其视作与A公司对该联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相关的政府补助。后续A公司如处置该部分股权投资时,将该项保留的递延收益根据所转让的股权比例相应转出部分或全部到其他收益或投资收益(其中,如转让部分股权后仍为联营企业的,则根据所转让的股权比例相应转出部分递延收益;如转让部分股权后丧失对被投资企业的重大影响,剩余股权转为金融资产核算的,则将递延收益余额全部转入丧失重大影响的当期其他收益或投资收益);如果后续该联营企业发生破产、清算等原因予以注销的,则A公司在核销长期股权投资的同时,也应把剩余的递延收益全部转入其他收益或投资收益。

1.《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2019)第8条

2.《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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