净额法核算下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用于补偿企业已经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直接冲减相关成本费用。若实际发生相关成本费用与收到相应的补助资金跨越不同会计年度,而收到补助资金当年并未发生同类性质的成本费用支出时,如何处理,是否确认为支出的负数或作为收益?比如企业在2016年发生的借款费用,计入“财务费用——利息支出”,于2017年度收到该借款的财政贴息资金,收到时确认为政府补助,但企业2017年度未发生借款费用支出,则企业在采用净额法核算该政府补助时是记录为“财务费用——利息支出”的负数或是作为收益列报?

在净额法下,可能存在因相关的成本费用支出的发生与对应政府补助的确认跨年的情况,在此情况下,净额法核算的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其对应成本费用支出实际发生在以前年度且当期无类似发生额的,当期损益明细项目直接以冲减后的负数列示即可。这种情况是可以理解的,无需将不够冲减的差额调整到相关收益项目(如“其他收益”)中。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第16号——政府补助》(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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