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于2017年1月24日收到了一笔所在区人民政府拨付的2016年新材料产业发展扶持奖励资金500万元,用于奖励该企业在本区内投资并开展经营活动。根据已取得的政府补助文件,A公司情况属于补助文件中的“(一)以项目投产时机器设备投入的固定资产投资(不包含土地购置及基建等支出,以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为准,下同)1.2亿元及以上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00万元”的情形。A公司收到的扶持奖励资金500万元属于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还是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应采用何种方式计入损益?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2017年)》第四条规定判断决定政府补助分类的主要因素是其用途。
参照《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第16号——政府补助(2018)》附录二《修订说明》中的表述,实务中,政府补助所附的条件主要包括两类:
1. 政策条件。企业只有符合政府补助政策的规定,才有资格申请政府补助。符合政策规定不一定都能够取得政府补助;不符合政策规定、不具备申请政府补助资格的,不能取得政府补助。
2. 使用条件。企业已获批准取得政府补助的,应当按照政府规定的使用范围、使用时间等条件使用该补助资金。即,政府补助所附的条件包括“政策条件”和“使用条件”,“政策条件”限定了取得政府补助的“门槛”,而“使用条件”规定了政府补助的用途。
结合前面列出的对两类政府补助的定义(见准则正文)和两类条件的划分可知:决定一项政府补助是与收益相关还是与资产相关的主要因素,是其所附的“使用条件”(补助资金的用途)而不是“政策条件”(取得补助的“门槛”)。
根据上述案例背景,本案例中“以项目投产时机器设备投入的固定资产投资(不包含土地购置及基建等支出,以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为准,下同)1.2亿元及以上”属于该项政府补助的“政策条件”,而政府对该项资金的管理办法和下拨补助款的批文对其资金用途无特殊限定,即不存在“使用条件”。相应地,该笔500万元奖励属于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应结合A公司对类似政府补助的现行会计政策(总额法/净额法)进行账务处理。鉴于该笔奖励资金无直接对应的支出,我们更倾向于采用总额法进行核算,即收到时直接计入其他收益。

1.《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2017年)第4条

2.《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第16号——政府补助》(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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