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通过收取地方政府发放的“消费券”实现商品或服务的销售,该交易应认定为政府补助还是营业收入? 背景:地方政府向当地居民发放消费券,居民可以凭券到餐饮、超市等地方(以下简称“商家”)进行消费,而政府将相应消费券款直接拨付给商家,此时商家应将其认定为营业收入还是政府补助?
本案例是政府补助与营业收入如何区分的问题。根据本案例的具体情况,我们理解,判断该交易中商家从政府取得的资金是营业收入还是政府补助,一个很重要的考虑是界定政府出台的该项“消费券”政策的补助对象是居民还是商家。在此问题上,首要的考虑是:政府出台该政策的初衷是使谁受益?在居民和商家这两者中,谁拥有通过自身行为决定自身可获得补助利益大小的更大自主权?
具体需要考虑以下问题:
(1)政府发放给居民的消费券是否限定用途和消费场所,例如是可以用于一定区域内的任意消费支出(例如居民可自由选择将其用于购物、餐饮或者服务的消费),还是仅限于到指定地点消费(即,居民持券消费行为的自主性;消费券是否在一定程度上具有类似于现金的流通性和广泛接受性?)
(2)交易流程是先由居民持券到店消费,再由店面按照实际收到的消费券金额与政府进行资金结算;还是政府先根据发放的消费券的面值将相应的财政资金拨付给商家,再由居民持消费券以实现消费?(即,商家从中受益的程度是否取决于消费券在店面的使用情况?)
(3)使用消费券,和直接使用现金消费,除了最终的结算资金来源不同以外,对于商家而言,这两种交易的经济影响是否不存在本质的区别?同一商品在不同模式下的销售价格是否相同(即,对交易的商业属性和商业实质的判断?)
根据上述三个考虑因素的综合分析,可以作出判断:居民持券消费行为的自主性越大,消费券的流通性和广泛接受性越高,商家从中受益的程度与消费券在店面的使用情况的关联度越大,持消费券消费的交易条件与常规的现金消费越接近,则越有可能表明商家应确认为营业收入而不是政府补助。
另外由于消费券政策通常只能作为短期性的消费促进政策来使用,不大可能长期有效或者经常使用,即使用消费券后增加的销售可能是不可持续的,并且还会在一定程度上造成对正常现金消费的“挤出效应”,因此,即使可以认可使用消费券的金额为营业收入,也需要考虑将这部分与消费券对应的营业利润披露为非经常性损益的可能性。
《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2017年)及应用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