获得机场或政府关于航班飞行补贴收入是否属于政府补助,应计入利润表哪个项目? 背景:各地政府或机场为了促进民航事业的发展,方便各地之间的商旅往来,降低航空公司经营风险,减少航空公司在执行航班期间的经营压力,对某些非热门航线,根据航空公司实际执行的航班数量,地方政府(或当地政府控股的机场运营公司)给予航空公司适当补贴及机场收费减免优惠。

《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2017年)》第五条规定:“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一)企业从政府取得的经济资源,如果与企业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等活动密切相关,且是企业商品或服务的对价或者是对价的组成部分,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等相关会计准则。……”
在本案例中,航次补贴是根据实际飞行的航班数量给予的定额补贴,而与航班的载客量或载货量(即最终用户使用航空服务的程度)等没有直接关联,因此不符合上述收入确认条件。该补助仍然是政府对航空公司开辟新航线和增加航班次数的补助,补助对象是航空公司而不是旅客,因此应作为政府补助确认为其他收益,或冲减该航线的运营成本。如果改用其他补贴方式使得补贴金额与最终消费者的消费情况直接关联,例如航空公司将该航线的机票每张降价100元出售,政府按照实际运输的旅客人数和每张机票减价金额计算出补助款支付给航空公司,则航空公司对此时收到的补助款可以确认为营业收入。
再者,在本案例中,地方政府为了实现“促进民航事业的发展,方便各地之间的商旅往来,降低航空公司经营风险,减少航空公司在执行航班期间的经营压力”的公共政策目标,根据实际执行的航班数量给予航空公司航线补贴,其补贴对象是航空公司而不是旅客,旨在鼓励航空公司多执行非热门的航班,但航空公司不需要向政府交付商品或服务等对价。这种交易安排使航空公司单方面获益,不具有经济上的互惠性,且未按照政府采购履行相关程序,因此就其经济实质而言更接近于政府补助,故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2017年)》的规定,将按照实际执行的航班数量拨付的航线补贴确认为其他收益或冲减该航线的运营成本。但如果协议期限较长,预计可在一段较长时间内成为公司的稳定收益来源的,则可以不计入非经常性损益。
机场方面给予航空公司的收费减免优惠,可以在实际享受时作为营业成本的抵减,即按照机场方面实际执行的收费标准计入营业成本。

《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2017年)第3、5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