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免税项目的退税款是属于政府补助还是营业收入? 背景:A公司主要产品属于军品增值税免税政策(财税[2014]28号文)规定的产品,该文件明确规定军品增值税施行免税合同清单制,即各军工集团必须定期通过向国防科工局、总装、武警总部、公安部等部门申报免税合同,形成清单报送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由其以红头文件的形式联合批复下发免税清单至各级税务机关,由税务机关通知企业办理退税(已缴纳增值税的情况),或者在开票环节直接开具免征增值税普通发票。在免税清单下发之前,开具零税率或免税发票的,法律上视同偷逃税款,税务机关有权追缴,并加收滞纳金。基于此,A公司在税务局免税文件尚未下发之前,计提了军品销售项目所形成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并申报缴纳了税款。 A公司于2017年末收到税务局退税文件,于2018年3月收到税局退税款。A公司当年申请免税的项目合同金额合计为1.21亿元,对应的销项税额为2,069万元(按税局规定已及时足额缴纳),退税金额为1,185万元,销项税额与实际退税金额差异为税务局认定的上述免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金额(需做进项税转出)。 A公司收到退税,由于是先申报缴纳,主管税务机关再退回,形式上属于先征后退。

虽然对于该类军品的销售,因免税文件下发晚于销售业务发生而导致形成了“先征后退”的情形,形式上看是税务机关直接向企业提供了经济资源,该业务实质仍然是“免征增值税”。
对于一般的先征后返、即征即退业务,销售方可以正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采购方(受票人)也可据此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销售方收到的退税款,是税务机关(政府方)在完整的增值税抵扣链条之外额外付出的经济资源。
由于军品全链条的增值税免税优惠,A公司在尚未收到正式免税文件批复时,也未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意味着购买方(受票人)企业不能抵扣与A公司军品销售相关的增值税进项税额,结合交易各方的信息可得知,与一般意义上理解的纳入政府补助范畴的先征后返、即征即退不一样,此种情况下,税务机关(政府方)在该交易中并无经济资源流出。
因此,虽然本案例中,企业是收到政府拨付的退税款,但并不属于政府补助,仍应根据销售业务明细拆分调整营业收入、营业成本。会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1185(实际收到的退税款,万元)
主营业务成本884(免税合同对应的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贷:主营业务收入2069(免税合同对应的销项税额)

《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2017年)第2、3、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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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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