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收到的物联网发展专项资金是否可以计入资本公积? 背景:A公司2018年12月收到当地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拨付的物联网发展专项资金300万元,用于物联网身份认证基础设施平台研发及产业化项目。该产业化项目实施时间为2018年1月至2020年12月,项目投资为3,000万元,其中2,700万元企业自筹;300万元由财政拨款,用于固定资产购置。该款需专款专用,项目完成后须向当地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报送项目情况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如改变资金用途或未使用资金需退回。

本案例一个基本前提是明确该笔“物联网发展专项资金”属于《企业财务通则》第二十条所规范的五类财政资金中的哪一类。
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物联网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11]64号)的规定,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包括物联网的技术研发与产业化、标准研究与制订、应用示范与推广、公共服务平台等方面的项目。专项资金的支持采用无偿资助或贷款贴息方式。申请专项资金的项目原则上只采用一种支持方式。无偿资助方式主要支持以自有资金为主投入的项目,贷款贴息方式主要支持以银行贷款为主投入的项目。原则上,技术研发、标准研究与制订、公共服务平台类项目,以无偿资助方式为主;产业化、应用示范与推广类项目以贷款贴息方式为主。
从该文件规定的资金管理办法看,该专项资金应属于《企业财务通则》第二十条所规定的第三类财政资金,即“贷款贴息、专项经费补助”,而不是第二类“投资补助”。因此应按《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2017年)》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应进一步区分为“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分别按照准则中的适用规定进行会计处理),不能计入资本公积。

1.《企业财务通则》第20条

2.《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20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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