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获取的科研经费应如何处理? 背景:A公司科研经费的取得一般分两种情况:政府直接拨付的科研项目;企业以分包合同方式参与的科研项目,由总包研制单位与A公司签订外协合同,A公司以协作方式参与研制活动,其科研费资金由总包单位向A公司直接支付。
对于本案例中A公司获得科研经费的会计处理问题,我们理解需区分两种情况分别讨论:
1. A公司受托从事研究开发活动,研发成果的所有权归委托方所有,并由委托方实际使用,A公司就研发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各项支出从委托方取得报酬。此时,应理解为经济实质是A公司提供受托研究开发劳务,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相关规定。此时所获得的相关拨款应确认为营业收入,相应所发生的研发支出确认为营业成本,报表上不形成无形资产。
2. A公司业自行从事研究开发活动,研发成果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归A公司所有,政府相关部门根据A公司的申请向A公司提供专项研发经费补助。此类情况下所取得的财政资金属于《企业财务通则》第二十条所指的五类财政资金中的第三类即“贷款贴息、专项经费补助”。按照财政部企业司编《企业财务通则解读》中的表述,“此类资金的例子有技术更新改造项目贷款贴息、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等。这类资金一般是对企业特定经济活动支付的成本费用的补偿,因此,企业使用这类资金时,作为收益处理。企业在具体执行时,使用这类财政资金如果形成固定资产或者无形资产,应当作为递延收益,按照资产使用寿命分期确认;如果没有形成资产,则应当作为本期收益处理”。在实际操作中,如果收到拨款时尚不确定是否满足政府补助的确认条件(例如,根据当时的情况,估计最终要返还的可能性大于50%),则应先计入专项应付款,到满足政府补助确认条件后转入递延收益,再区分为与资产相关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分别按照各自适用的原则处理。但无论是作为专项应付款还是递延收益处理,并不影响对研究开发支出的核算,对于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支出仍按《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及其应用指南和讲解的规定进行费用化或者资本化的核算。不应将所发生的研究开发支出直接冲减专项应付款或者递延收益。
因此,对科研费业务,需根据对业务经济实质的分析确定其会计处理方法。对于以最终交付产品为目的的科研项目,需考虑其中的科研部分和产品制造与销售部分是否可以互相分离;在2017版收入准则下则参考该准则关于“识别履约义务”的相关规定,例如本次科研成果是否会形成一项今后可由本企业继续用于其他方面的无形资产,而不是仅适用于本次订购的产品。如果对研发中所形成的技术未来在其他方面的使用可获取充分的证据,则对该合同总价中包含的科研经费补助部分(例如依据本企业实际发生的该项目科研经费计量),按照前述科研经费的处理原则处理;剩余的合同价款则归属于产品销售部分;如果目前尚无证据表明本次研发所形成的成果还有后续用途,则研发支出全部转入该合同项下的产品销售成本。
1.《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
2.《企业财务通则》第2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