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集团内部的农产品买卖交易,在编制合并报表时应如何进行抵销处理?特别地,对于该类交易中产生的额外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应如何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列报?

背景:某从事养殖业和水产品加工的企业集团,其下设一个从事养殖业的A子公司和一个从事加工的B子公司,A子公司的水产品成熟捕捞之后即卖给B子公司作进一步加工。假设这些内部交易的标的存货在A子公司账面的内部销售成本为800万元,内部交易价格为1,000万元,A公司销售自产的农业产品按规定免征增值税;B公司在购入后,按现行的增值税相关规定可以扣除10%进项税额,因此原材料的入账价值为1,000万元-100万元=900万元,即:A公司记录该内部销售业务的会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 1,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800
贷:库存商品 800
B公司在内部交易中购入A公司的水产品作为原材料时的会计处理为:
借:原材料 9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00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 1,000
截至本年度末,B公司尚未将购自A公司的该批原材料或者使用该批原材料加工的产品对企业集团以外实现销售。

解答:

该企业集团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对此处所涉及的内部存货购销交易,应编制如下合并抵销分录:
借:营业收入 1,000
贷:营业成本 800
存货 100
其他收益 100
上述抵销分录中,抵销1,000万元的内部交易收入和800万元的内部交易成本,其原理与一般的内部存货交易相同。贷记存货100万元是为了把存货价值从B公司个别报表层面的价值900万元恢复到原先A公司账面上的成本800万元,也就是合并集团的最初取得该存货的成本,保证集团合并报表层面该存货成本基础的延续性。贷记其他收益100万元,是表明集团进行纳税筹划的成果,即该项集团内部资源转移根据税法规定导致增加了可抵扣的进项税额,相当于是国家所给予的补助。由于增值税为价外税,实行购进扣税,因此合并集团(本案例中具体表现为子公司B)可以在内部存货转移的当期就享受到该笔节税利益,并不需要等到加工后的产品向集团外部出售时才实现,因此可以在当期即确认为其他收益,无需计入递延收益。对此也可以理解为:在这一安排下,合并集团通过内部交易创造出了一项资产,且该资产所包含的经济利益的实现与该内部交易标的资产的对外出售没有关联,所以这完全是一项新的资产的初始确认。因为合并集团取得该资产没有支付对价,所以应立即确认为合并集团的损益。
合并财务报表是把由母公司及其所控制的子公司所构成的企业集团看作一个独立的会计主体,在该会计主体层面上运用各相关会计准则的确认、计量、列报和披露要求,以反映企业集团作为一个整体的对外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财务报表。经过上述抵销分录的处理,该项内部存货交易对企业集团合并报表层面的影响如下: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00
贷:其他收益 100

《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会计类第1号》二、集团内交易中产生的单方计提的增值税

2022-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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