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2017年)》第六条所规定的政府补助确认条件中的“企业能够满足政府补助所附条件”?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何时可以开始摊销计入损益? 背景:根据某地政府发布的《支持金融业发展若干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在市政府产业发展资金中统筹安排金融发展专项资金。在该地的金融机构,因业务发展需要购地建设本部自用办公用房(含本部配套经营用房)的,在按照国家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并缴交地价款之后,由当地政府参照金融机构所缴地价款(含配套费等)的30%,由市财政给予项目建设补助。申请金融用地并享受优惠政策的金融机构,其建筑面积自用率必须达到60%。金融机构申请一次性落户奖励和购地、购房补贴的,应在申请时承诺10年内不迁离该地。 某企业(系符合“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申请条件的金融机构)根据上述规定,在取得公司总部办公大楼建设用地的使用权并全额缴纳土地出让金之后,向该地方政府的有关部门申请“金融发展专项资金购地补贴”,并已实际收到所申请的专项补贴资金。

会计准则并不要求在将政府补助计入损益之前,企业已经实际满足了政府补助所附的条件,只要求企业对能否满足政府补助所附条件提供合理的保证。只要企业管理层确认其将满足政府补助所附条件,并且没有相反证据表明很可能最终无法满足这些条件,就可以确认政府补助。
在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满足确认条件的前提下,企业应当自相关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或者在实际收到补助款时,以两者中的较晚者为准)起,将相关补助在相关资产的使用寿命内(如果在相关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后才实际收到补助款的,则在相关资产的剩余使用寿命内)按照合理、系统的方法分配,计入各期损益。
在实务中,企业提供的内部会议纪要、相关权力机构决议、向相关政府部门的书面承诺等都能予以证明。同时,还应关注是否存在表明很可能最终无法满足这些条件的相反情况。就“背景”中所述案例而言,在企业已经向该地政府作出明确书面承诺“10年内不迁离”的情况下,企业应该做出过未来在该地的业务发展规划(需经过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以确保其效力)等资料,如果能够提供这些资料,并且从目前情况看没有证据表明其很可能无法实现的,则可以认为“企业能够满足政府补助所附条件”。在此情况下,相关政府补助可以在所购建的办公楼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开始计提折旧时就开始摊销并计入各期损益,摊销年限为当时土地使用权的剩余摊销年限,而不必等到满10年之后,“10年内不迁离”已成为既成事实之后才开始摊销。

《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2017年)第4、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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