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承担该咨询项目向财政局申请的“科技合作专项经费”是属于政府补助还是属于营业收入? 背景:A公司承担当地政府所属某管理委员会主导的绿色建筑科技合作项目研究课题,根据研究课题任务书,A公司需为此项目做出可行性研究报告,报给管委会经济局,待经济局批准该项目立项后,此项目方可正式实施。项目合同中约定“课题通过立项相关程序审批,签订该任务合同书时,拨付经费的50%;课题研究取得阶段性研究成果,通过中期汇报及检查后,拨付经费的45%;课题通过结题验收,并办理完相应整理归档手续后,完成最后5%经费拨付。” 至2017年10月,该项目已结项,A公司2017年5月收到管委会拨付的30万元,同时向管委会按照6%的税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017年8月份收到管委会拨付的27万元,仅向管委会开具收据,未开具增值税发票。

我们理解,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2017年)》对政府补助的“无偿性特征”的表述和对如何区分政府补助和收入的相关指引,对于企业承接此类政府项目应确认为政府补助还是营业收入,应关注以下问题:
1. 工作成果的所有权归属;
2. 工作成果的使用由谁(本企业还是作为委托方的政府)主导和控制,是否仅可供委托方使用;
3. 本企业从该项目中获取经济利益的方式,即除了协议中约定的政府拨款以外,本企业是否还可以通过将该成果运用于本企业的日常生产经营、转让该成果、将该成果对外投资或授权他人使用等方式获取经济利益。
在本案例中,A公司获取该60万元经费的条件,是向管委会经济局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研发项目很可能是专供该政府部门使用的,A公司除了这部分政府拨款以外不能获取其他经济利益,因此该笔政府拨款应理解为A公司承接该政府项目,由政府支付的劳务对价,并不是无偿从政府取得,不属于政府补助准则规定的范围,应作为A公司的营业收入,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相关规定予以确认。
A公司是否开具增值税发票,如何开具增值税发票与收入的确认没有关系。但需要关注,收入的确认金额应按照权责发生制处理,鉴于该项目已结项,对于尚未收到的3万元,若A公司预计很可能会收到,则至2017年10月,应就全部合同额60万均应确认为收入(当然,需要扣除相应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2017年)第3条

2022-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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