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预计在以后年度可以获得返还的税款,在缴纳时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背景:A公司开发的一个房地产项目已经竣工并开始销售,业主已经入住。由于该项目早期涉及贫困区的拆迁,所以A公司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资金。本期项目售出后,在确认收入的同时,需要在2018年内预先缴纳一部分土地增值税,该预缴金额的影响将是重大的。根据A公司与当地政府部门的协商结果,此次预缴的土地增值税年后将退回,作为给予公司的补偿,即税务部门在年后指派税务师对土地增值税进行审计,然后将预缴的土地增值税在2019年退回,时间估计在3月份。

本案例需要确定“此次预缴的土地增值税年后将退回,作为给予公司的补偿,即税务部门在年后指派税务师对土地增值税进行审计,然后将预缴的土地增值税在2019年退回”在税法上有无依据。
如果税法上有依据的,则应查阅相关税法条文,确定需经过哪些审批程序之后才能获得返还,其获得返还的可能性和返还金额能否合理、可靠地预计。对其获得返还的可能性和返还金额可以可靠预计,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应用指南(2018)》中“五、关于政府补助的确认与计量”规定:“关于政府补助的计量属性,本准则规定,政府补助为货币性资产的,应当按照收到或应收的金额计量。如果企业已经实际收到补助资金,应当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计量;如果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尚未收到补助资金,但企业在符合了相关政策规定后就相应获得了收款权,且与之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企业应当在这项补助成为应收款时按照应收的金额计量。”的规定,谨慎判断是否符合“应收款”的确认条件,我们理解该税务部门将对企业进行的审计是实质程序,并非程序形式,因此很大可能还是只能在收到时确认为其他收益,在2018年末不能确认其他应收款和其他收益。
如果税法上没有依据的,则可能只是当地政府的“土”政策,其能否收到以及可收到的金额都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因此只能在实际收到时作为政府补助确认,计入实际收到时的其他收益。
还有另一种可能是,A公司按照项目所在地的规定在收到预售款时按照预征率预缴土地增值税,但A公司预计预缴的土地增值税大于该项目最终清算时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例如,A公司该项目为普通标准住宅,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按照规定应免征土地增值税),税务部门承诺的2019年将A公司预缴的土地增值退回,仅是在A公司该项目尚未完成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提前退还其预缴的土地增值税,该部分在最终完成清算时不会重复退还A公司,则这部分资金不属于政府补助,应在实际收到时冲减A公司预缴土地增值税形成的“其他流动资产”

1.《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第16号——政府补助》(2018)五

2.《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20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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