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卖方)对于给予买方的现金返利应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背景:A公司与代理商约定如下销售政策:若代理商年终结算时可完成指定的销售额,次年可获得销售额一定比例的奖励(本例假定在将A公司的产品销售给消费者的交易中,代理商为主要责任人)。

返利情形:基于代理商过去12个月的累计销售金额所属区间,分别按照约定的比例计算返利金额,并以现金形式支付。(假设不考虑增值税影响)image.png

解答:

根据新收入准则应用指南的规定,企业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将根据一项或多项或有事项的发生有所不同的情況,属于可变对价的情形。当存在基于合同销售额的现金返利安排时,企业当前销售商品可收取的固定对价为合同约定价款的90%(1-最高返利比例10%),剩余10%的价款能否收到或能收到多少金额取决于客户累计12个月(含未来一定期间内)的销售额。因此,在新收入准则下,上述情形追游应用于历史采购合同的现金返利属于可变对价范畴。
根据新收入淮则第十六条规定,先确定可变对价的最佳估计数。假定根据历史经验数据,企业认为某代理商12个月累计销售额极可能介于2000万元与5000万元之问,估计可变对价的最佳佔计数为5%,且该5%符合计入交易价格的限制条件,则企业应将合同约定价格的95%(90%的固定对价+50的可交对价)作为交易价格,即估计的销售单价为合同约定的单位售价的95%。
1.在合同期每发生商品的交付(代理商取得商品控制权)时确认当期销售收入。
借:应收账款/合同资产(=合同约定的单位售价×本期销售数量,视是否结算而不同)
贷:主营业务收入(=合同约定的单位售价×95%×本期销售数量)合同负债(差额)
2.如果合同约定的返利结算周期不同手会计期间的,合同期间的每一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重新估计可变对价金额(包括重新评估对可变对价的估计是否受到限制),以如实反映报告期末存在的情况以及报告期内发生的情況变化。即每个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当结合本期实际销售情况修正对剩余结算期内销售金额的预测,并修正对返利比例的估计。作为会计估计变更处理,企业按估计后满足计入交易价格限制条件的可变对价金额作为交易价格,对该合同累计已履约部分的已确认收入金额进行调整,该调整金额计入当期“营业收入”
借或货:主营业务收入[=本合同累计销售数量×合同约定的单位售价×(重新估计的可变单价比例-上期估计的可变单价比例)]
货或借:合同负债
3.合同期末,代理商实际销售金额和能够获得的现金返利金额已经确定,则应对之前估计的销售单价和确认的收入金额进行调整,相关差异计入调整当期(作为会计估计变更处理),会计处理分录与每个资产负债表日重新估计可变对价的处理一致。

1.《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第16条

2.《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第14号—收入》五(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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