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可以将其他资产负债表项目(如,应收款项)与合同资产或合同负债抵销?

假设在一项单独合同中,企业向客户开具了账单并就账单金额确认了一项应收款项,因为其代表收取对价的无条件权利。并且假设在履行履约义务前企业已经收取了以前开具账单的应收款项。因此,企业就全部账单金额确认一项应收款项,同时就以前收取的款项确认了一项合同负债。
根据收入准则应用指南(八、关于列报和披露)允许按净额列示合同资产和合同负债,但是利益相关者提出在资产负债表中应收款项和合同负债是否可以相互抵销。应参考之外的其他指引确定在该种形下抵销是否恰当。
《资产负债表—抵销》通常是评估抵销资产和负债是否恰当的起点。该指引表明除非存在抵销权,否则抵销资产和负债是不恰当的。因此,通过考虑关于合同资产和合同负债的指引,同时结合上述讨论结果,企业通常将参照《资产负债表—抵销》中关于抵销的指引,通常将得出结论抵销(例如,一项应收款项和一项合同负债)是不恰当的,除非存在一项明确的抵销权。在抵销资产和负债时必须满足的四个条件:
1. 应收和应付金额必须是可确定的。
2. 企业拥有抵销权。
3. 企业计划以净额结算。
4. 抵销权是法律强制可执行的。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第14号——收入》八

关注公众号
Load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