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准备成本是否应作为在某一时段履行的单项履约义务,并相应确认收入?

如果生产准备活动向客户转让了商品或服务的控制,并与其他承诺一起作为在某一时段履行的单项履约义务,企业将确定合适的履约进度计量方法,并相应确认收入。
当企业考虑哪些生产前准备活动(如有)应包括在履约进度的计量中,以反映在某一时段内确认收入中控制的转移时,其应仅包括己转移给客户的商品或服务。基于安排的情况,企业可能确定生产准备成本应包括在履约进度的计量中。但是,如果企业在临近合同开始时发生了重大成本,且与这些成本相关的活动并未向客户转让一项商品或服务,那么在运用成本基础的投人法时企业应当考虑排除在履约进度计量之外的项目。应用该方法要求企业考虑在计量履约进度时是否应当排除某些特定活动所发生的成本(因为这些成本不能代表履行履约义务的进度),或是否应当调整投人法计量的履约进度仅基于已发生的成本确认收入。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第14号——收入》四(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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