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获得象征性知识产权许可承诺的最低担保额如何影响基于实际销售或使用情况的特许权使用费的确认?

背景:企业A签订了为期五年的商标许可安排,该商标是象征性知识产权。许可要求客户支付与商标有关的总销售额的5%作为特许权使用费;但是,合同包括一项担保使得企业在五年的合同期内将取得至少500万美元的对价。企业A预计特许权使用费将超过该最低担保额。
客户每年与商标相关的实际总销售额及相关特许权使用费如下(当然合同开始日并不知道这些信息):(单位:万元)
解答:
对于附有最低担保的象征性知识产权许可,以下的大致方法是对新收入准则的合理解释,企业应运用判断并考虑安排的具体事实和情况以确定计量履约进度的合适方法:
方法一,在后续销售发生时确认特许权使用费的收入;
恰当运用方法一的前提是企业预期全部特许权使用费将超过最低担保。在这种情況下,企业在后续销售发生时确认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可能是恰当的。当特许权使用费与企业至今履约对客户的价值直接相关时,恰当的履约进度的计量方法可能是实务简便方法。
方法二,估计全部交易价格,在特许权使用费限制的指引下使用恰当的计量履约进度的方法确认收入;
企业A估计全部交易价格(包括固定对价和可变对价),并在特许权使用费的限制下使用恰当的履约进度计量方法确认收入。企业A估计全部交易价格为825万元。在此方法下,由于对价的一部分是固定的,企业A可能在客户后续销售发生前确认特许权使用费收入;但是一旦达到最低担保后,不再存在固定对价,剩余的对价是可变的,企业不能在销售发生前确认与实际销售相关的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因此,第四年的收入被限定为30万美元,因为累计收入被限定为525万美元。
方法三,使用恰当的计量履约进度的方法确认最低担保的固定对价。将超过最低担保的特许权使用费包括在可变对价中,并在客户后续销售或使用行为实际发生时确认收入。
可变对价仅包括超过最低担保的特许权使用费,直到客户后续销售或使用行为实际发生时这部分特许权使用费才能确认收入。因为可变对价仅是超过最低担保500万美元的部分,直到累计收到的特许权使用费超过500万美元时企业A才开姶确认可变对价相关的收入。在运用方法三时,企业A认为象征性许可是一系列可明确区分的期间,在后续销售发生使得企业A有权取得可变对价时将可变对价(超过最低担保的特许权使用费)分摊至可明确区分的期间。
综上所述许可方应在其将许可的控制权转移给客户的时点将最低担保额确认为收入。在这种情况下,担保金额不受特许权使用费例外的限制。但是,超过最低担保的特许权使用费应按照特许权使用费例外的规定确认为收入(一般在销售或使用行为实际发生时)。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第14号——收入》七(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