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予自然人股东的股份分红收益权如何处理? 例:A公司与自然人B等7名自然人股东新设成立了C公司,A公司持股比例为80%。同时,A公司与上述自然人签订了“关于C公司分红及相关事项的约定”,约定中提到: 1. A公司同意在C公司成立后3年内拿出10%的股份,将其分红收益奖励给自然人股东,该分红收益在3年间由C公司统一管理,且只能用于购买C公司的股份,购买价格为1元每股; 2. 若三年间上述自然人股东分得的利润不足以支付10%股份的购买价款,剩余部分自愿用现金补齐,三年后,C公司将按照工商登记的实际出资比例进行利润分配。 该7人所获得的奖励股份以及未来三年内可购买C公司股份的数量和比例与其目前持有C公司的股份数量无关,也有目前不是C公司股东的核心技术人员获得奖励股份和三年后购股期权的情形,其中获赠比例最高的一人取得了10%股份收益权和购股期权中的5%,但该人目前不持有C公司股权。

根据A公司与C公司的7名自然人股东的协议约定,即A公司向该7名少数股东提供以1元/股购买C公司10%股权的一项买入期权,同时立即让渡该10%股权的收益权(即由该7名股东享有C公司3年内净利润的10%)。
从上述交易的经济实质看,该交易的目的是为鼓励自然人股东在C公司中的经营积极性,争取实现更好的业绩而在C公司成立初期对其自然人股东和核心骨干让渡部分收益权。个人取得的奖励分红股份与其目前的持股并无对应关系。因此,可以认为该7人获得10%股份的分红权和购股期权,更多地是基于其作为C公司的管理人员和业务骨干为C公司提供的服务,而不是基于其持有的C公司股份。具体而言:
1、让渡10%股份三年内的分红权,属于《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2014年)》第九条所指的“利润分享计划”,在每年末根据当年度利润确定该10%股份应分配的金额后,应确认为当期的管理费用。扣除该部分管理费用后的C公司净利润按股权比例分配给该公司各股东(即:在实际行使购股期权之前,A公司合并C公司的比例仍为80%)。
2、授予按1元/股购买C公司10%股份的期权,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关于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相关规定处理。在确定该期权于授予日(即该协议签订日)的公允价值的基础上,将其除以等待期时间长短(从该协议生效日到该7人有权行使购股权的时间间隔)得出每一年度的摊销额,并按以下方法在A公司的个别报表和合并报表层面作出处理:
(1)C公司个别报表层面:
借:管理费用
贷:资本公积
(2)A公司报表层面:
借:长期股权投资——C公司
贷:应付职工薪酬——股份支付
注: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第七条规定,由于本案例中由A公司负责结算,且使用C公司而不是A公司的权益工具进行结算,故对A公司个别报表层面而言属于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且A公司是C公司的股东,因此应当按照A公司承担的股份支付费用借记“长期股权投资——C公司”。
(1) A公司报表层面抵销分录:
借:资本公积
贷:长期股权投资
后续到期行权时,在A公司报表层面,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第二条规定处理,各激励对象支付的现金(含公司代管的该10%收益权的现金收益,以及由激励对象按约定补足的部分)和“应付职工薪酬——股份支付”之和,减去C公司10%股权的净资产对应的账面价值之差,调整资本公积。
需要说明的是:由于存在“若三年间上述自然人股东分得的利润不足以支付10%股份的购买价款,剩余部分自愿用现金补齐”的约定,因此上述利润分享计划和股份支付这两个事项是互相独立的,应当各自分别按照适用的会计原则进行会计处理。

1.《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第9条

2.《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第5、6、7条

3.《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第7条

4.《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第2条

2022-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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