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存在每年支付离退休人员工资补贴或医疗补贴的情况,在职工薪酬准则下该类支付给离退休人员的工资补贴或医疗补贴如何进行处理?
首先,国有企业每年支付离退休人员费用,包括离退休人员工资补贴或医疗补贴,如果属于《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2014年修订)》所规范的离职后福利,则根据该准则第十一条的规定,应归类为设定受益计划,且按该准则第三十条的规定,国有企业支付的离退休人员的费用应进行追溯调整。
但是,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做好2014年度中央企业财务决算管理及报表编制工作的通知》(国资发评价[2014]177号,以下简称《通知》)中明确:“按照《职工薪酬》准则,及时调整职工薪酬核算范围,准确反映企业各类人员的工资及福利情况,对企业目前实行的薪酬政策进行全面梳理,规范会计核算。根据企业年金的有关政策规定,已实行企业年金制度的企业,不得再设定其他补充养老福利计划;尚未实行年金制度的企业,如根据企业实际情况需设定补充养老福利计划,应通过规范的企业年金制度来实施,不得设定其他形式的补充养老福利计划。在改制上市时已对有关人员费用进行预提的,不得对已纳入预提范围的人员重复设定受益计划;未对有关人员费用进行预提的企业,以及未纳入预提范围人员的统筹外费用,按现行列支渠道列支。”
国有企业每年支付离退休人员工资补贴或医疗补贴、或发放过节费的情形,均属于《通知》中规定的其他形式的补充养老福利计划。根据该《通知》规定,向目前已离退休的人员支付的此类费用,应按现行渠道列支(即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对于截至目前尚未退休的人员今后退休后的补充养老福利,国有企业应当按照《通知》要求通过规范的企业年金制度实施,而不允许再单独支付。
从会计技术角度而言,如果允许国有企业设定其他形式的补充养老福利计划(如支付退休人员工资补贴、医疗补贴、过节费等),并且企业的福利政策中规定目前在职人员退休后亦同样享受上述离职后福利,则相关在职人员也应按“设定受益计划”的规定在提供服务期间计提。但是,从《通知》体现的监管政策导向来看,目前国资委只允许对目前的在职人员提供年金形式的补充养老福利,而现行的《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规定的年金只能是设定提存计划。如果按照《通知》的要求对企业目前实行的薪酬政策进行全面梳理,将非年金形式的补充养老福利全部予以废止,则企业目前的在职人员今后退休后能否享受到企业定期支付的此类补贴是有疑问的。
综上所述,综合考虑《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2014年修订)》的相关规定和《通知》等国务院国资委规定所明确的对设定受益计划的监管政策,我们理解,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对向职工提供的补充养老福利,应区分以下情况分别予以处理:
1. 向截至目前已离退休,且在职期间未参与过企业年金计划的人员支付的各类统筹外福利,如果相关人员在企业改制上市时已经纳入“三类人员费用”的精算范围,从当初的改制企业国有净资产中预留了相应负债的,则从相关负债余额中列支;相关负债的余额已变为零但仍需支付此类费用的,在实际支付时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如果相关人员没有被纳入改制时“三类人员费用”的精算范围的,则在支付时直接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不采用《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2014年修订)》规定的设定受益计划处理办法。
2. 向目前的在职人员提供的补充养老福利,原则上均应采用企业年金形式。由于目前的企业年金均属于设定提存计划性质的离职后福利,因此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2014年修订)》对设定提存计划的会计处理规定,在职工为其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将根据设定提存计划计算的应缴存金额确认为负债,并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无需进行精算以及根据精算结果确认相关负债。
3. 如果确因某些特殊原因,经批准向目前的在职人员提供设定受益计划性质的补充离职后福利,则鉴于《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2014年修订)》已经明确了设定受益计划的会计计量和核算方法,企业应当按照准则的要求进行处理,除非该项设定受益计划对被审计财务报表的整体影响显著不重大。
如果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根据《通知》规定的原则梳理了设定受益计划性质的离职后福利计划,并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决策和外部审批程序,将确需保留的设定受益计划性质的离职后福利予以制度化和规范化,作为后续精算的基础,则对于经批准正式实施的设定受益计划性质的离职后福利,应严格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2014年修订)》的有关规定,在精算的基础上对相关负债、损益和其他综合收益进行确认和计量,确保相关的会计核算和信息披露符合该会计准则的规定,且日后精算需定期进行。另外由于此类负债的确认将导致国有净资产的减少,可能被认定为涉及国有资产管理的重大事项,需按规定向国有企业所属的国资委报批。
1.《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
2.《企业年金试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