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企业的工会经费实际上缴数和职工教育经费实际使用数明显小于按工资总额的规定比例计提的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金额,导致这两个项目的余额逐年增加。在此情况下,企业能否不计提这两项经费,或者按实际上缴数或实际使用数计提这两项经费?

1.关于工会经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的经费是工会经费的来源之一。因此,建立了工会组织的企业均需按规定提取和拨缴工会经费。虽然《工会法》本身并未直接规定哪些企业必须建立工会,事实上也有很多企业(尤其是非公企业)未建立工会组织,但如果是上市公司或拟上市公司(含其子公司),未建立工会组织将表明其对社会责任的履行可能不充分。
另外,有些地方的工会经费统一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有些地方规定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也需要按同样的标准缴纳“工会筹备金”等,这都使得这些地方的工会经费的缴纳具有一定的强制性。在考虑是否需计提工会经费时,也需要考虑该因素的影响。
如果在咨询律师和本地县级以上工会组织以后,认为该企业确实并不是必须成立工会,并且当地的工会经费缴纳的强制性不高,当地的同类企业也普遍未设立工会和未缴纳工会经费的,则该企业也可以不计提和缴纳工会经费。
2.关于职工教育经费:
根据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企业未按照国家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或者挪用职工教育经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处罚”。因此不按规定计提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是存在法律上的风险的。
职工教育经费在性质上类似于《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第三条所规范的安全生产费和维简费,其提取额都只是表明了可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额度,但提取时并未指明具体用途,因此严格来说并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对于“负债”这一会计要素的定义。但考虑到此类经费的余额一般较小,并且如果不提取又会存在如上所述的法律风险,因此实务中都应当是按规定比例计提的,其余额反映在“应付职工薪酬”科目中。

1.《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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