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全资子公司B公司是销售生物试剂的公司,另一非全资子公司C公司是生产与B公司生物试剂相配套的检测仪器的公司。目前市场能接受的C公司类似检测仪器的价格为人民币25万元左右,但该价格的检测仪器功能比C公司仪器的少,C公司仪器的有些功能目前尚未使用但未来预计会用到,为了战略发展的需要,B公司要求C公司按照其所制定的规格和质量标准生产设备。但C公司以25万元的价格销售是亏损的,会影响小股东的利益,C公司的目标价格是50万元。为了配合B公司的试剂销售,B公司与C公司约定:C公司按照每台25万的价格销售检测仪器,采购方同时可能会采购B公司的试剂,并且会使B公司在未来的竞争中处于有利位置(因为设备的有些功能只适合B公司的试剂),B公司按照每台25万再给C公司补差价。在此情况下C公司计提存货跌价准备时是否需要考虑预计收到补偿的金额?

因为B、C两家公司是关联方,故首先应关注对外售价和B公司的补偿金额之和作为C公司的仪器售价是否公允(即使得C公司能够获得合理的仪器销售毛利,既不亏本也不利润畸高;同时B公司的试剂销售毛利扣除就仪器销售给C公司的补偿后,仍为正数)。在确保补偿条款公允性的基础上,需要进一步确定:C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每销售1台补偿25万元”的协议的范围和期限是否能够覆盖C公司期末时点的所有检测仪器产品库存,即:(1)期末所有库存的检测仪器只要出售,即可获得B公司的补偿;(2)期末库存在合理期限内能够对外出售,不会出现滞销积压情况。如果能够满足上述条件,则在C公司个别报表层面估计存货售价时应考虑B公司的补偿金额。如果不能全部满足,则预计能够得到补偿的库存部分的预计售价应包括B公司的补偿,预计不能得到补偿的部分库存按照正常市场售价预计。

《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第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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