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发生资产减值就要计提递延所得税吗?

要视情况而定。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第15条规定,可收回金额的计量结果表明,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当将资产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会计上确认资产减值的结果,就会在当期减少会计利润。
  但是,会计上确认资产减值准备(资产减值损失),是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因此在当期就需要进行纳税调增。纳税调增的结果,从会计角度看,就是需要“多交税”。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所得税费用”在不考虑永久性税会差异的情况下,应该与“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成配比关系(配比原则的体现)。
  由于税务与会计差异导致的“多交税”,正常情况下,后续在资产处置、销售等情况下是可以弥合差异从而实现对“多交税”的抵减,所以这部分“多交税”相当于提前支付出去的款项,类似于“预付账款”,应该是属于一项资产,所以可以计入“递延所得税资产”。
  但是,根据会计上“谨慎性原则”的要求。如果在可预见的未来,企业因为后续长期亏损等原因,可能导致“多交税”不能得到抵减的,则不能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1.《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第15条


2.《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第1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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