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对外出资吗?

视情况而定。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用作对公司出资的无形资产应同时满足“可以用货币估价”和“可以依法转让”这两项基本条件。同时,《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股东的出资方式应当符合《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但是,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因此,这一问题的关键在于分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符合此处所规定的用作出资的无形资产应满足的全部条件。
目前对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规范的主要规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47号)、《关于做好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农经发[2008]10号)等。根据这些规定:
(1)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承包方之间为发展农业经济,可以自愿联合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从事农业合作生产。(即“入股”也是法律认可的一种流转方式)。
(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受让方可以是承包农户,也可以是其他按有关法律及有关规定允许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和个人。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受让方应当具有农业经营能力。
(3)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
(4)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根据上述规定,可以首先了解当地工商登记机关是否将土地承包经营权理解为《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不可用作出资的“特许经营权”,如果当地工商登记机关是这样理解的,则土地承包经营权将不能用作出资。如果当地工商登记机关认可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用作出资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用作出资。

1.《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2.《公司法》第二十七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47号)


5.《关于做好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农经发[2008]10号)

免费领取问答券
关注公众号,免费领取问答券
Loading...